比丘戒有多少條

比丘戒的條文,在各部律中,都有出入;主要的出入是威儀戒。至於重戒與次重戒的條文,其文字雖有詳簡廣略的不同,戒目的條例,卻是大致相同,所以大致都說比丘二百五十戒。

比丘戒與比丘尼戒,通常分為五篇七聚,也就是五等罪行的七項罪名。事實上,比丘的二百五十條戒相,卻有八類條文、五等罪行、七項罪名、六種果報。現在列表如下:

因為這些都是專有名詞,需要解釋一下;又因為在這表上所列,有梵文的譯音,也有梵文的譯義,所以先要把音義介紹一下:

(一)波羅夷:梵語pārājikā,也有譯作波羅市迦,是葉(於佛法之外)罪,是斷頭罪,是不可救藥罪。

(二)僧伽婆屍沙:譯為僧殘罪,是僧團淨法中的殘傷者,唯其雖殘而尚有懺除救藥的餘地。

(三)不定:這是沒有一定犯那種罪名的罪,可能犯波羅夷,可能犯僧殘,可能犯波逸提,所以稱不定。

(四)尼薩耆波逸提:尼薩耆是盡捨的意思,波逸提是墮的意思,合起來稱為捨墮。這是由於取了蓄了不應取也不應蓄的東西,忘了帶上不該不帶的東西。首先將那東西捨給僧中,然後再以懺波逸提罪的方法懺罪。

(五)波逸提:又有譯作波逸底迦及波夜提等,是墮的意思,是指墮地獄罪,因這無物可捨,所以通常稱為單墮。

(六)波羅提提舍尼:有的譯作波羅捨尼,或簡稱提舍尼,意思是向彼悔,比丘共有四條特定的戒,犯了以後,須立即面對(彼)一人宣說悔過,所以又稱為悔過法。

(七)屍沙迦羅尼:有的譯作式叉迦羅尼,是突吉羅的異名,這是應學或宜學的意思,所以通常稱為應當學。

(八)滅諍:在僧團之中,有了紛諍,乃至對於某一項問題,形成了兩派不同而對立的意見時,就是用滅諍法來解決。僧中的滅諍,共有七種方法;也衹有滅諍法中,才有僧團羯磨的兩派制,取決多數派的意見為意見。

(九)偷蘭遮:梵語sthūlātyaya,可以譯作大障善道、大罪、粗過等,或稱為濁重犯,主要的是由於波羅夷及僧殘罪的未遂罪中產生,但是也有獨立產生的,所以分有從(他)生偷蘭遮及獨頭偷蘭遮的兩大類別,輕重等次,則見本篇第五章。

(十)突吉羅:又有譯作突瑟幾里多、突膝吉栗多、獨柯多等。這裡面含有身業的惡作及口業的惡說兩種罪名,這是舉止言語上的小過小失,它的範圍是很廣的,在戒本中稱為眾學戒。

在這八類條文的十種名稱之中,波羅夷罪是無法悔除的,滅諍法的本身就是解決紛諍的一種方法。如果說戒法是解脫道的防腐劑,那麼悔法便是解脫道的清潔劑了。未曾玷汙腐朽,應當防止玷汙腐朽,這是戒法的功用;萬一玷汙腐朽了,便應立即清潔處理,這是悔法的功用。

但是不要誤會,悔法並不是萬能或全能的,悔法對於四根本戒的波羅夷罪,是愛莫能助的,悔法對於性罪(本來是罪),也是無能為力的;悔法衹能悔除犯戒的戒罪或稱遮罪或稱制罪。比如殺畜生,是性罪;比丘戒中不得殺畜生,是遮罪。比丘殺一畜生,便得兩重罪;悔法衹能悔除遮罪,性罪仍須償報。所以我們絕對不可以為有了悔法,就可放心大膽地犯戒了。

當然,在比丘戒中,有許多是性罪與遮罪同在的,也有些是僅衹有遮罪的;有性罪的必有遮罪,有遮罪的則未必有性罪。至於那些是雙重罪的,那些是單一罪的,不是本文所能詳述。大抵犯婬、犯盜、犯殺、犯妄語、犯譭謗等戒,便含有性罪與遮罪的雙重罪,犯威儀戒,衹有一種遮罪。

至於比丘戒的條數,通常說是二百五十條,《四分律》與《根本說一切有部律》,的確都是250條,而且篇聚的排列也是一樣,都是:四棄、十三殘、二不定、三十捨墮、九十單墮、四悔過、一百應當學、七滅諍。

但在《五分律》中,略有不同,共計259戒:四棄、十三殘、二不定、三十捨墮、九十一單墮(較《四分律》增加一條輕師戒,但其戒本中衹有九十條)、四悔過、一百應當學、七滅諍。

《十誦律》則為257戒:四棄、十三殘、二不定、三十捨墮、九十單墮、四悔過、一百零七(戒本是一百一十三)應當學、七滅諍。

《僧祇律》則為218條:四棄、十三殘、二不定、三十捨墮、九十二單墮、四悔過、六十六應當學、七滅諍。

《解脫戒經》是:四棄、十三殘、二不定、三十捨墮、九十單墮、四悔過、九十六應當學、七滅諍,共為二百四十六戒。

至於戒本的文字,那更有互異之處了,比如《四分律》戒本,就有六種不同集法的本子。在這六種律本之中,以《五分律》的戒律最多,《僧祇律》的戒條最少。它們的差數,也多在於應當學的威儀戒中,其餘七項,出入較少。

不過,除了四棄與十三殘之外,各本的條文次第,先後排列,也不一致。這該是由於各部編集者的看法不同所致。至於佛陀制戒的先後次第,除四棄法可從《僧祇律》中得到說明,其餘的何者在前制,何者在後制,如今已無從查考了,實際上這也不是重要的問題。

比丘戒究竟有多少條?這是很難解答的問題,因為律中所載,是就當時所曾發生的事實而制,有一件事便制一條戒,當在結集(編集並誦出)律藏的大會上,根據優波離尊者等所曾聽到並尚記得的戒律編集起來,便成為後世所傳成文的律藏,後來又經過部派佛教的各部分張,律藏便分成了五部,宗旨是相同的,內容卻略有取捨抉擇的不同了。

總之一句話,比丘戒未必一定要有律中所備的二百五十條,但也未必僅此二百五十條,甚至可說比丘戒也是無量無數的,所以一切威儀行持,無一不可納入比丘戒的範圍之內。

因此,也有將二百五十戒,含攝八萬四千細行的:以行、住、坐、臥四威儀,各含二百五十戒,成為一千戒;再循過去、未來、現在的三世,各有一千戒,成為三千戒;以三千戒各配身三業(殺、盜、婬)及口四業(妄言、綺語、兩舌、惡口),成為二萬一千戒;再配屬貪、瞋、癡及等分的四種煩惱,便成為八萬四千戒了。

這是一種數理玄學的算法,事實上雖不用此一呆板的計算方法,所能發現而可列入比丘戒的,仍然很多很多,真所謂威儀之數,量等塵沙。相反地,在此二百五十條戒中,倒有若干條是不能普遍適應於一切時地的。

其實,即在大律之中,突吉羅便有很多很多,每一條戒都含有突吉羅,乃至在一戒中有好幾種突吉羅,戒本中所舉應當學的突吉羅,不過列其大端而已,除此而外,尚未出現於律中的突吉羅罪,還是多得很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