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僧史略》,三卷,簡稱《僧史略》,宋代釋讚寧(919~1001)撰。讚寧在吳越國時代,已以戒律、博學知名當世。太平興國三年(978),吳越國王錢弘俶降宋,讚寧也奉阿育王真身舍利塔到汴梁,受宋太祖之命開始編寫此書。但此書成於何年,則無明確的記載,僅在每卷目錄下註有「咸平二年(999)重更修理」八字。按讚寧是在太平興國八年(983)夏,回杭州編修《大宋高僧傳》的。從本書中有關於宋代的事蹟來看,最遲記載到太平興國七年(見「此土僧游西域」、「臨壇法位」二條)為止。以後,有關於佛教重大事蹟,如太平興國八年的「詔改譯經院為傳法院」,雍熙二年(985)的「詔天息災、法天、施護並為朝散大夫、試鴻臚少卿」(均見宋會要道釋二「傳法院」),雍熙三年的度僧(見《佛祖統紀》卷四十三),而在本書的「此土僧游西域」、「封授官秩」和「臨壇法位」三條中都沒有記錄進去。可見本書記載到太平興國七年為止,而完成當在次年回杭州之前。至於在「行香唱導」 條中引用虞部員外郎李宗訥的奏議而提到宋太宗的廟號,又作者的題名上冠有右街僧錄的官銜,都是咸平元年以後的事,當是重修時所補入。
  本書雖名為僧史,事實上是佛教事物以及典章制度的起源和沿革的記載。他的《自序》中說:「始乎佛生,教法流衍,至於三寶住持,諸務事始。」在他以前,梁釋僧祐著有《法苑雜緣原始集》十卷,就是專門考查印度和中國佛教的「法門常務,僧眾恆儀」(見原序),其中包括儀式、節日、建塔、梵唄、造像、寫經、受戒等的起源的著作,可是久已亡佚,只有目錄保存在《出三藏記集》卷十二里,和本書記錄的範圍與形式,有著明顯的不同。隋釋彥琮著有《僧官論》,與本書有著部分的關係,但是宋初已不見,所以讚寧說「求本未獲」(見「雜任職員」條)。唐人劉將孫的《事始》,雖然涉及佛教,但不過是很少幾條。因此,他寫這本著作,必須要從教內教外典籍中搜尋資料,才能編寫。試看本書中引用的書籍有:《法顯傳》、《漢法本內傳》、《魏書· 釋老誌》、《洛陽伽藍記》、《出三藏記集》、《薩婆多部師資傳》、《高僧傳》、《開皇三寶錄》、《寺誥》、《祇洹圖經》、《廣弘明集》、《三寶感通傳》、《南海寄歸內法傳》、《會要》等。此外,引用官方文書和當代的記載也很多。
  本書上卷目錄之後說「所立僅六十門」,實際是五十九門。上卷二十三門,從佛降生的年代開始,說到三寶的東傳、三藏的翻譯、寺宇的創建、中國人的出家、服裝、受戒、齋懺、禮節、講經、註釋經律論、傳禪觀、密教,以及西行求法等的起源。中卷十七門,從檢約僧人的僧制起,說到行香、唱導、讚唄的緣起,僧官的設置、國師的封號、僧官的俸祿、管轄僧尼的機構,以及在朝廷的班位和內道場等的起源。下卷十九門,從皇帝誕辰僧人講論經義起,說到賜紫衣、師號、授官秩、築戒壇、結法社、贈謚號、對國王的稱謂、戒壇的班位、出售度牒、盛經的七寶案、城門置天王像、上元節放燈,以及摩尼教等的起源,最末,是以總論一篇作結束。從它所涉及的面來看,幅度是相當廣的。它講到佛教東來在中國的傳播,和佛教某些儀式的沿革,以至歷代政府對於佛教的管理和待遇種種方面。在這樣廣泛的記載中,對於佛教在中國的傳播和發展,與當時政權發生的聯繫,對社會引起的一些影響,書中勾畫出一個清晰的輪廓來,並且舉出許多有價值的資料。這不僅在當時「台閣之士欲通練內外典故者,皆於此觀之」(見《佛祖統紀》卷四十四),即在後代,對於研究佛教史和佛教制度,也是一部值得參考的著作。
  在考證方面,作者是相當細緻的。對於一件事情,他往往以各種史料為論據,加以考核,而後綜合得出結論。有時還加以 「箋日」對附會的傳說,則指出其「難憑準」(如周穆王造靈安寺等,見「經像東傳」條),對某些記載的錯誤,也予以糾正(如《唐書》言《大雲經》是偽經,見 「賜僧紫衣」條)。但是個別地方,也有輕信後世偽造的論據之處(如「僧入震旦」條推論周秦時代已有佛教,「東夏出家」條以漢代劉峻阿潘出家是東夏僧尼之始)。這些不可靠的傳說,作者未加鑒別,乃至錯誤。關於釋迦的降生年代,作者引用了八種不同的論點,但在結論上,還是承襲了周昭王時代降生這種不正確的說法(見「佛降生年代」條)。另外,考證起源也有不夠的地方。如「僧籍馳張」條謂僧籍在唐代大和五年(831)才開始,但姚秦時慧斌掌僧錄(見「僧寺綱糾」 條),錄即簿籍,其時僧官中已有掌僧籍的專職人員。《弘明集》卷十二有晉支道林與桓玄論州符求沙門名籍書,都可以證明僧籍早已有之,不始於監福曹、昭玄寺,更不始於唐代。又「道俗立制」條中北魏宣武帝立僧制之詔,此是永平元年(508)事,見《魏書·釋老誌》;但在《釋老誌》中,其前已記有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詔立僧制四十七條事,《廣弘明集》卷二十四載有詔文,中有「先朝之世,曾為僧禁,小有未詳,宜其修立。近見沙門統僧顯等白雲,欲更一刊定」之語,則太和十七年的僧制,又系根據其前的規定增減而成。作者都沒有提到。又「管屬僧尼」條引《續會要》天寶六年五月仍令祠部給牒事,則顯然是會昌六年五月之誤。然而本書所引的官文書,如「僧道班位」中唐貞觀十一年(637)的詔文,景雲元年(710)二月的詔文,「上元放燈」中的天寶六年(747) 的詔文,這些在新舊《唐書》和《唐會要》中都不載,此可以補史籍之闕。
  作者在本書中發表了一些個人的意見。他鄭重提出各種知識的重要性,主張釋子不但要經本業,而且應該鑽研儒、道二教義理(見「傳密藏」條),並且主張三教要和平相處,帝王對三教不宜偏廢(見「總論」條)。在「傳禪觀法」條中,認為修禪要根據教乘,不應以利口欺人。在 「封授官秩」條中,認為釋子競爭官階,「胡不養其妻子,跪拜君親」。在「度僧規利」條中,認為國家出售度牒,以供軍需,是敗壞佛教的弊舉。這些不但表示了作者的認識和態度,同時也是五代到宋初期間佛教在社會上和思想上的一些反映。
  本書在大中祥符四年(1011),真宗令收入大藏,崇寧四年(1105)再入藏,紹興十四年(1144)釋法道曾加以重刻。
  卷末附紹興朝旨改正僧道班列文字一集一卷,沒有題編輯者姓名。中有紹興三年(1133)江州廬山東林太平興龍禪寺住持法道的劄子和臨安府僧正梵安等的奏狀,要求國忌行香時改正僧道班次,仍依舊制,即僧先道後的次序,下有行在尚書祠部允許請求的批示。法道又呈請將批示頒示天下,並記在四天之後由太常寺布告各地遵行。另外又有紹興十三年(1143),臨安府都道正劉若謙等詣尚書省陳狀請求將道士班位列在僧人之上,及前都僧正善達、僧正戒月等請仍照舊例執行和行在尚書祠部再據紹興三年舊例實行的批示。結尾有集者的識語一段。此集大約編輯就在紹興十四年,疑即出法道之手。
  按《佛祖歷代通載》卷十九載有法道的傳,曾敘述紹興三年往行在上疏的事。《佛祖統紀》卷四十七,紹興三年和紹興十三年中也都記錄了僧道因班位而引起的爭論,但都不及此集詳盡,而此集所載的文件,則是最原始的記錄。因為劄子的作者曾引用《僧史略》作法律上主要的根據,同時又重刻《僧史略》,所以這一集就附錄在《僧史略》之後而刊印流傳。
  (蘇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