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六因之一。心王與心所互相應,以心王為因,而起心所,以心所為因,而起心王,故彼此相應,名為相應因。其相應之義,心王與心所有平等之義五種也。是雲五義平等。俱舍論六曰:「由五平等共相應義立相應因。」又曰:「唯心心所,是相應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