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十一卷十一頁云:又此捨根、乃至何處?當知始從第四靜慮、乃至有頂。
二解 倶捨論三巻六頁云:中、謂非悅非不悅。即是不苦不樂受。此處中受、名為捨根。如是捨根、為是身受?為是心受?應言通二。何因此二、總立一根?立受在身心,同無分別故。在心苦樂,多分別生。在身不然,隨境力故。阿羅漢等、亦如是生。故此立根、身心各別。捨無分別,任運而生;是故立根、身心合一。又苦樂受、在身在心,為損為益,其相各異;故別立根。捨、在身心、同無分別,非損非益,其相無異;故總立根。
三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四十二巻十五頁云:捨根云何?答:依順不苦不樂觸所生身心捨、非平等非不平等受受所攝;是謂捨根。
四解 法蘊足論九巻五頁云:云何捨根?謂順捨觸所生身捨心捨、非平等非不平等受受所攝,是名捨根。復次修未至定、靜慮中間、第四靜慮、及無色定、順不苦不樂觸所生心捨、非平等非不平等受受所攝,是名捨根。
五解 界身足論上五頁云:捨根云何?謂觸順不苦不樂受觸者、所起身心捨,非平等非不平等受受所攝;是名捨根。
六解 品類足論三巻四頁云:捨根云何?謂順捨受觸所觸時、身捨心捨,非平等非不平等受受所攝。是名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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