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曰:「分支所費用錢財也。」鈔義,見〈收鈔〉處。

《敕修清規·尊宿唱衣》云:「支鈔若干,係某項用度。」

《品字箋》云:「支,支取、支給,謂取其所應取,給其所應給也。又度支,度其所宜支而支給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