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自己動手殺害任何有情之生命。佛陀一本「慈愛與樂,悲愍拔苦」之精神而製定殺戒,嚴禁傷害任何有情眾生,若犯此戒,屬波羅夷罪。有關殺生,據四分律卷二載,有自殺、教人殺、遣使殺等二十種。其中,「自殺」即指自己動手殺害有情生命。[梵網經卷下](參閱「殺生戒」4656)

(二)即自己殺死自己。五戒之首乃「不殺生」之戒,含有禁止自殺之意。佛陀弟子中,偶有自殺或計劃自殺者。如比丘尼獅子歷七年修行,仍未能治其貪慾心,愧憤自身愚癡,遂萌自殺之意。然於森林投繯之際,頓然開悟。比丘薩婆得薩(巴 Sappadāsa)歷二十五年修行,仍未得平安,遂決意自殺,於抽拔剃刀時,頓然開悟。比丘跋伽利亦曾立意自盡,欲躍下山崖,以了生命。然於邁足將縱之際,突然開悟。惟後罹重病,瀕死之時嘗自言:由於此病,遂不能會見佛陀,內心甚苦。佛陀聞言,乃道:能見人生真實之相者,即可常見及我。跋伽利遂即執刀自殺,了盡殘病之身。另據雜阿含經卷三十九載,比丘瞿低迦曾六度開悟,六度退轉。於第七度開悟後,因恐第七度退轉,遂行自殺。瞿低迦於第七度開悟後,已入超越生死之境,心中不再殘留任何妄念,佛陀遂聽任其自殺。然此類自殺不能視為一般之自殺行為。

佛陀認為(大二·三四八上):「若有舍此身,餘身相續者,我說彼等則有大過;若有舍此身已,餘身不相續者,我不說彼有大過也。」

至大乘佛教,逐漸闡揚尊重生命之教理。大智度論謂,無論如何勤修福德,若未遵守不殺之戒,亦將失其意義。梵網經亦謂,凡生者皆為我父、我母,故殺生即殺父、殺母。准此而言,自殺亦無異殺父、殺母。然於我國、日本,仍有若干欲求往生淨土而自殺之事例。

一般而言,佛教雖視人生為苦、空、無常,然反對任何戕害生命之作法,而主張佛教徒應於有生之年,盡量求其善終以克取往生淨土之道。[雜阿含經卷四十七、善見律毗婆沙卷十一、俱舍論卷五] p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