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是手段不是目的

金錢這個東西,所具有的是工具性的價值,手段的價值,而不是目的性的價值。當然,窮人在掙活命錢的時候,企業家在做生意的時候,金錢會成為當下的目的。但是,從人生總體上看,金錢只是手段,不應該是目的。

一開始,它是滿足基本生存需要的手段,在生存問題解決以後,它應該是滿足精神需要的手段。我說金錢是好東西,也是指它作為手段的價值,而我說它不是最好的東西,就是指它不具備目的的價值,那些應該成為目的的東西才是最好的東西,那就是生命本身的享受和精神的享受。

德國有一個作家叫伯爾,是諾貝爾文學獎的獲得者,他有一篇很短的小說,講了這麼一個故事。有一個旅遊者,西方發達國家的一個旅遊者,到了一個偏僻的漁村。他看見一個青年漁夫躺在小漁船上,正曬著太陽打瞌睡。他覺得這個情景很美,就給他照相,咔嚓咔嚓,把漁夫吵醒了。

於是他就跟那個漁夫聊天,他說你不應該躺在這兒曬太陽,漁夫問我應該幹什麼,他說你應該出海打魚。漁夫就問然後呢,他說然後你就把魚賣了,得到錢以後,你就可以買更大的漁船,掙更多的錢。然後呢,買一條更更大的漁船,說到最後,買一條現代化的最先進的漁船。漁夫問,然後呢,旅遊者說,然後你就可以躺在這裡曬太陽了。漁夫說:用不著,我現在就可以。

這個小故事講了一個很深刻的道理:本來你掙錢是為了什麼,是為了享受生命,可是我們往往這樣,掙著掙著,忘記自己本來的目的是什麼了,掙錢本身成了目的了,這不是很可笑也很可悲嗎?把手段當成目的,一輩子都耗在本來是手段的東西上了,在我看來這是價值觀的最大迷失。事實上,這種情況比比皆是,許多人一輩子都忙著掙錢和花錢,花錢也不是享受,只是在消費,沒有時間欣賞大自然,沒有時間和家人共度快樂時光,沒有時間讀書、聽音樂,你只能說這樣的人從來沒有真正享受過生命,

有一個詞叫謀財害命,原義是謀他人的錢財,害他人的性命。我把它的涵義引申一下,現在多的是什麼?是謀人世的錢財,害自己的性命。這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謀不義之財,因此埋下了禍種,一旦東窗事發,就坐牢甚至真的搭上了性命。現在這種事很多,但在人口比例上畢竟還是少數。最多的情形是,在無止境的物質追求中,犧牲了生命本身的享受,敗壞了生命單純的品質。這一種謀財害命,因為它的普遍性和隱蔽性,正是我們最應該警覺的。

金錢的用處有二。一是滿足生命的需要,而這方面所需的物質是有限的。二是滿足精神的需要,而這取決於精神能力。精神能力和精神需要其實是一回事,你有這方面的能力,你才會有這方面的需要,才會有去滿足它的願望和得到了滿足的快樂。比如說,你喜歡讀書,有了錢你才會去買很多書,甚至給自己建一個比較像樣的藏書室。你喜歡音樂,有了錢你才會去買很多碟,置辦高級音響,聽音樂會。你是一個富翁,可以經常周遊世界,可是如果你沒文化,到了外面,你無非是去度假、消費、買名牌,不會有精神上的收穫。多麼有文化積澱的名城,對於你只是一個物理的存在,它們的文化內涵惟有對具備相應文化素質的人才是開放的。

由此可見,在幸福的問題上,財富到底起多大的作用,完全是由一個人的精神素質決定的。如果我們想明白了這個道理,幸福在於生命的單純和精神的豐富,就可以知道,一方面,得到幸福比得到財富要容易,你財富不多,但有正確的價值觀和良好的精神素質,就完全可以得到幸福,另一方面,得到幸福比得到財富要困難,你財富再多,但精神素質不好,就仍無真正的幸福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