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五卷十一頁云:依和合因依處,施設同事因。所以者何?要由獲得自生和合故;欲系法生。如欲系法,如是色無色系及不系法、亦爾。如生和合,如是得成辦用和合、亦爾。是故依和合依處、施設同事因。
二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若觀待因、若牽引因、若攝受因、若生起因、若引發因、若定別因、如是諸因、總攝為一,名同事因。無記中云:即彼一切、從觀待因至定別因,同為稼穡而得成熟;名同事因。非彼稼穡隨闕一因而得成熟。是故一切和合,說為此同事因。雜染中云:即彼一切從觀待因至定別因,名同事因。清淨中云:若清淨品觀待因,乃至定別因,彼望清淨,為同事因。
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二頁云:十三、和合依處。謂從領受乃至差別功能依處,於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即依此處,立同事因。謂從觀待乃至定異,皆同生等一事業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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