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名:眾、和合眾
羯磨疏·立章懸判:「(一、示正翻)言僧伽者,中梵本音。此土無名,比眾以譯。有加和合,乃是義用。故文雲,僧者四人若過;和者,羯磨說戒。即如經律,佛法眾也。(二、明存梵)若以眾翻,則通三二。據別顯德,非四不成。故存僧名,知非三也。餘經云眾者,彼不明僧義,故從此翻。律中恐濫,故存本也。(三、評古譯)相從和義,不無其理。單兩相翻,比眾是本。(四、引俗類)然此俗眾,三人已上。佛法顯僧,其必四人。莫不攬假成用,義相類也。」濟緣記釋云:「雖翻為眾,律但稱僧,故須示意。以通名則濫於小眾,據別德則唯局四人;簡通標別,故存梵號。」(業疏記卷二·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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