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名:集僧通局篇
資持記釋云:「釋集僧篇。案下分題。集僧即目能集,謂作相軌度;通局即召所集,謂約界用人。是則集僧不收通局,通局得兼集僧。此即羯磨篇中三四兩緣合為一篇耳。又解,集謂能集,即是軌度;僧屬所集人,即下用僧分齊。通局目所集處,即下界之分齊。並如文中。古記並雲,標宗是僧體,集僧已下明僧用。此由不識僧體,故此妄判。且業疏廣明僧體,正取四人假用,何嘗以戒為體?用彼決此,不攻自破。故今科判,迥異前修,標宗止是勸學,集僧已下,始明行事。『若爾,鈔文無處明僧體耶?』答:『此篇下科用僧分齊有文明體,如後所辨。』」(事鈔記卷四·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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