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名:回僧物入己戒犯緣
子題:僧物有三種、已許僧、未許僧、已與僧
戒本疏·三十捨墮法:「論犯四緣:一、是許僧物,二、知作許想,三、回入己,四、領受犯。許僧物者,於己有濫,回容稱心,喜為制重;佛法之物,無濫義稀,雖回制輕。」(戒疏記卷一二·七九·一九)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具四緣:一、是通許僧物,二、作許想,三、迴向己,四、入手。便犯。律雲,僧物有三種:一、是已許僧,謂通明施僧,而未分僧別二異;此回犯捨也。二、為僧故作,未許僧,謂俗家為僧作床褥器具供僧之物;此回得吉羅也。三、已與僧者,已許僧,已捨與僧。此決施於僧,不許別屬;回犯棄。」(事鈔記卷二一·四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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