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為保存及應用各種文化資產所製定之法律。昭和二十五年(1950)年五月公布,法律第二一四號。內容包括:(一)總則。(二)文化財保護委員會。(三)有形文化財、無形文化財、民俗資料。(四)埋藏文化財。(五)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六)補則。(七)罰則、附則。其有關之律令條文亦包含古社寺保存之規定。此法律類似我國之文化資產保護法。 p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