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身】為五位百法中的第四位法,二十四不相應行法之一。名者名詞,身者聚義,這是能詮自性的語言。《百法直解》曰:『名身者,名詮諸法自性,如眼、耳等種種名字。』而《百法纂釋》則謂:『言名身者,乃諸法各有其名,能詮自體。單名為名,如爐瓶等。二名已上,方名名身,如香爐、花瓶等。三名已上,名多名身,如銅香爐、錫花瓶等,乃詮別名之身也。』這是以事物的自性為基礎,而假為施設的語言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