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語 sāmānya-laksana。(一)為「自相」之對稱。即指共通之相。亦即指不囿限於自相,而與其他諸法有共通之義相者。若為自身所僅有之特殊體相,則稱為自相。蓋諸法之自體,唯證智可知,不可言喻者,稱為自相;而以分別心,安立施設諸法之能詮、所詮,以言語行解諸法之體義而為假智所緣者,是為共相。如一切色法皆有其各自之自相,然以「一切萬有皆是無我」來詮解諸法之空性時,此「無我」即是共相。此乃因「無我」系「一切萬有」所共通之義相,與「苦」、「空」、「無常」等,皆係用以詮解諸法之體義者,故為共相。

一般多以共相為可言說者,並視其為「自相」之對稱,然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本,則一反此種相對之論說,而認為在可言說法之中,包含自相與共相,此二相並有重重之關係,如色、受等五蘊為自相,而五蘊之「無常」等為共相;又色蘊中之「色處」為自相,而色蘊則為共相;又色處中之「青」、「黃」等色為自相,則色處為共相。如此最終以聖智所證之本真自性為自相,而以其他之假自性(以不離假智及言詮故)為共相。[佛地經論卷六、俱舍論卷二十三、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二末]

(二)為「不共相」之對稱。即由眾人共同所感,共同受用之相,稱為共相。如山河、大地等器世界,係由眾人之共業而成,為眾人共同依用,故為共相;而個人之身體,係由自己之不共業而成,亦唯自身所受用,故為不共相。共相之親因緣種子,稱為共相種子,受共業種子之資助而起現行。共相可分為二種:(一)如依報之山河、大地等,由共業而成,並由人、獸、蟲魚等共同受用者,稱為共中共。(二)如田地、房舍等,不與人共用者,則稱共中不共。[成唯識論卷二、成唯識論述記卷三本](參閱「不共相」966、「共不共」2192) p2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