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之義,若分敘之,有種種義,於下逐次述之。
  茲明因果總義。謂因者能生,果者所生,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是為因果之理。如善因有善果,惡因有惡果,生者必滅,會者必離等是。
  若舉六道之果以辨因,則:
  一、地獄之果 正由上品十惡業因。
  二、畜生之果 正由中品十惡業因。
  三、餓鬼之果 正由下品十惡業因。
  四、修羅之果 正由下品十善業因。
  五、人趣之果 正由中品十善業因。
  六、天趣之果 正由上品十善業因。
  若舉因以辨六道之果,則:
  一、極惡 為地獄之因。
  二、諸惡中愚癡偏重者 為畜生之因。
  三、諸惡稍輕慳貪偏重者 為餓鬼之因。
  四、諸善不純瞋恚偏重者 修羅之因。
  五、諸善中平貪愛偏重者 人趣之因。
  六、善因純熟未脫愚癡者 天趣之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