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篇,即分犯罪以為五等也。一、波羅夷,二、僧殘,三、波逸提,四、提舍尼,五、突吉羅。此五等犯罪,若以世俗罪律之意例之,可配五刑。翻譯名義云:‘五篇配五刑是也。’
  一、波羅夷配死 梵語波羅夷,華言極惡,此即根本極惡之戒。謂修行之人,若犯此戒,道果無分,死墮地獄。四分律云:‘譬如斷人頭,不可復生。若犯此法,不得復成比丘。’以由此罪極重,故以死罪配之。
  二、僧殘配流 毗尼母律云:‘僧殘者,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故名為殘。’蓋言人若犯此罪,僧作法除,庶幾戒德可復,猶如斫殘,咽漠喉未斷,早救尚可。以由此罪稍輕於前,故以流罪配之。
  三、波逸提配徒 梵語波逸提,華言墮。十誦律云:‘墮在燒煮覆障地獄,八熱通為燒煮,八寒黑暗,通為覆障。’以由此罪輕於僧殘,故以徒罪配之。
  四、提舍尼配杖 梵語提舍尼,華言向彼悔,從對治境以立名。僧祇律云:‘此罪應發露也。’蓋言此罪輕於前之三罪,乃容對眾發露悔過,故以杖罪配之。
  五、突吉羅配笞 善見律中,梵語突吉羅,華言惡作。四分律本中,梵語式叉迦羅尼,華言應當學。謂餘戒罪重易持,此戒難持易犯,常須念學,故不列罪名。但言應當學,此又輕於前,故以笞罪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