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中邊論述記卷上

翻經沙門基撰

佛滅度後九百年間。無著菩薩挺生於世。往慈氏所請說大論。因緣如別處說。慈氏為說此論本頌。名辯中邊頌。無著既受得已。便付世親使為廣釋。故此長行世親所造。名辯中邊論。辯者顯了分別異名。中者正善離邊之目。邊者邪惡有失之號。即是明顯正邪論也。若爾何故不名邪正乃號中邊。今言中邊。顯處中道離二邊執契當正理。故標此名。簡偏說有偏說空教。彼雖正善而非是中。故言中邊不雲邪正。言中邊者。所明理名。復言辯者。能顯教稱。謂此論教明正邪理具辯中邊。中邊之辯。蘇漫多聲中第六轉攝。六離合釋中依士釋也。舊云世親所造非也。中邊分別論者。言不順此也。雲相品者。所詮為名。即三性之相此中明也。然所明中亦非唯相。如歸敬頌及次總標七義頌等。皆非是相。從宗多分以立品名故名相品。如無上乘品。有釋。名分。此等七品先後增減。如下應知。然初二品是境。次三品是行。後二品是果。是七品意。又初歸敬世親所為。自此下頌皆慈氏說。彌勒本有一百一十三頌。初一總攝。後一結釋。中為正宗。世親釋有七百頌。皆以不長不短八字為句。三十二字為頌。然世親未迴□。頌十四字為一句。五十六字為一頌。即舊真諦已譯於梁朝。文錯義違。更譯茲日。諸不同處至下當知。

論曰。稽首造此論乃至當勤顯斯義。

述曰。此論一部總有三分。慈氏本頌起於正宗及有結釋。此中初分世親所說。此即第一歸敬別序分。然諸經論通敬三寶皆名通序。此論即無。大論六十四及對法第一雲。本釋二師此論所依及能起故。略無通序歸敬三寶。於別序中。文意有二。上之三句歸敬別師。第四句者顯歸敬意。明當造論。上三句中。初之二字顯歸敬相。次十三字明所歸敬。言稽首者。起殷淨心發勝三業。申誠歸依敬禮之異名焉。稽者至也。首者頭也。以手至首故名稽首。此即儒教之所釋焉。今亦發言兼策意業。投誠請念名稽首也。此稽首言通二所敬。所歸敬中。上之八字正顯頌主彌勒大尊。下之五字明教論者無著菩薩。言善逝者。謂即如來十號之第五名也。梵雲蘇揭多。舊言修伽陀訛也。蘇翻為善。揭多雲已逝。今略雲善逝。善者謂好。逝者謂去。若有雜染惡來生死。純懷清淨好去涅槃。即是如來受用變化。或即法身已好去。故立善逝名。但言好去非已好去。即應言蘇焰[卄/很](平聲呼雲焰[卄/很])。此翻但名為逝。或是往義。即是因中好去之目。非果圓滿已好去名。論言體者。謂是性義。或即身義。對法論說。身義體義無差別也。依士釋。善逝之體名善逝體。體即法身。善逝即是受用變化。若持業釋。或體即善逝名善逝體。此善逝體即餘二身。謂慈氏尊將紹佛位真善逝子名彼所生。攝大乘說菩薩家勝。謂生佛家之所生育。非如聲聞無智婢子。欲顯慈氏位極尊高如來真子。名彼所生。或真善逝體即法身。慈尊覺者以法為父。要緣如境智方生。故此號慈尊名善逝子。舊言善行子非也。行去名行。即善逝非是行跡。慈尊說頌。即是經師造此論者。故須歸敬。由斯論說稽首造此論善逝體所生。即正歸敬彌勒尊者。及教我等師者。即世親我兄無著菩薩也。無著於彼慈氏尊所既先得已便教世親。世親造釋由兄教力。世親自指己及門人故名我等。謂兄為師。能教己等故。今亦稽首教我等師。即上三句別歸經教二種師也。當勤顯斯義者。顯歸敬意己當造論。勤者精進勇勐異名。顯無懈怠能降邪敵。勇勐顯斯本頌義也。

論曰。此中最初安立論體。

述曰。自下第二顯釋論體分。於中有二。初總標論體彰教所明。後別顯所標次第申義。此即初也。然則天親尊者玄路先於眾聖。意匠頴於群賢。釋此頌文非唯一例。或頌前標後。無結上以生文。或義後結前。有設徵而起頌。或始牒文而後申義。或始申義而後牒文。或總標顯頌之大綱。或別釋文之幽隱。略為六例欲貫下文。其間相屬臨文別斷。此則頌前標起無結上以生文。安立者。施設言說之異名。此論體者。非為教體。即是所明法之體也。此體即宗。宗所明故。言此中者。是發論端。或簡持義。謂論別教所詮義。今先總舉出其體性故言此中。

論頌曰。乃至得果無上乘。

述曰。此正宗中合有一百一十三頌。合分為二。初之一頌顯論所明。名總標分。所餘諸頌依標別顯。名別釋分。此即初也。梵雲摩咀羅多。此翻為唯。顯決定義。謂論所明定唯此七。梵雲遮。此雲謂及。或云等。及即相違義。謂相及障等皆有及言。相與障異相非即障。若言等者。謂此七外更有餘法。今顯相違釋故頌致及言。舊本雲無上乘唯爾。即決定義也。

論曰。此論唯說乃至七無上乘。

述曰。此別標數屬頌七義。即前六例中釋頌大綱。分位無體。即是對治故。於分位有即此言也。然舊本無論曰之言。所以皆言此論世親所說。今則不然故致論曰。

論曰。今於此中先辯其相。

述曰。別解七義也。此解初中名別釋分。合有七品一百一十一頌。初二十二頌明相品。次有十七頌明障。次有二十三頌明真實。次有十四頌明修對治。次有四頌明分位。次有二頌明得果分。次有二十九頌明無上乘。大文有二。初總生下以發論端。次舉頌曰別申義旨。此即初也。即六例中第一例也。名字不同不能具錄。勘即知之。

論頌曰。虛妄分別乃至於彼亦有此。

述曰。別申義旨也。此一品中二十二頌。初十一頌辯妄分別。後十一頌辯圓成實。然則遍計所執都無實體無別頌明。唯有其名復別立性。然依妄分別等故有此性。今於此中亦因解非有。初十一頌中有二。初別解九相。下總結之。於別解相十一頌中。初之二頌辯依妄分別明三性有無相。次二頌辯妄分別自相。次一頌辯攝相。次二頌辯入無相方便之相。次半頌辯差別相。次半頌辯異門相。次有一頌辯生起相。次有二頌辯雜染相。此頌及下一頌辯有無相也。此頌正解有無之相。後頌結烈有無。辯契中道之相。

論曰。虛妄分別有者至能取分別。

述曰。此中一段皆始牒文而後申義。能取所取遍計所執緣此分別乃是依他。以是能緣非所執故。非全無自性。故名為有。即所取能取之分別。依士釋名。非二取即分別持業立號。然此但約染分說妄分別有即依他。非依他中唯妄分別。有淨分別為依他故。

論曰。於此二都無乃至能取二性。

述曰。釋於此妄分別之上遍計所執二取永無。即頌第二句也。然唯解深密經亦圓成實性起執。但以自心相不離依他。或緣如名方起於執故。唯說於妄分別上起二取。略不言於如。以性相違故。

論曰。此中唯有空至及能取空性。

述曰。此解第三句頌。此顯真如是妄分別之性。此者此妄分別。中者第五轉也。謂於妄分別上離二取之空性具有也。即妄分別中離於二取唯有真如。真如是妄分別體故無二取也。但言空者。即二取無。言空性者。以空為門。顯空性即真如也。梵雲瞬若。但名為空。言瞬若多故。說真如名空性也。以多此翻是性義故。

論曰。於彼亦有此至虛妄分別。

述曰。此顯妄分別不離真如。謂於彼真如中亦但有此虛妄分別都無二取也。解頌第四句。問如論中說。有實知有。無實知無。何名有無也。

論曰。若於此非有至如實知為有。

述曰。此即總釋頌之大綱答文外難。謂若於此虛妄分別。彼二取非有。由彼二取性非有故。觀之為空。即餘論中無知無也。其妄分別亦有彼真如。真如之上有依他起。此之二性是二取餘體非無故如實知有。即餘論中有知有也。即三性中。初性是無。後二性有別。

論曰。若如是者至顯示空相。

述曰。結如是知。無倒顯示。謂知二取計所執妄分別圓成二性是有。以實知故即能無倒顯示空相。依他起上二取空無。真空性有。故成無倒顯示於空。言顯示者。說陳空理之異名也。故餘所說三性皆無。深為自害。至下當悉。

論曰。復次頌曰至是則契中道。

述曰。重成前義有此頌興。言故說者。故般若等經作此說也。如第二第三句中所說。

論曰。一切法者至名無為。

述曰。未釋故說字。且釋一切法。其二取體是無法故非有無為。依他圓成二體有故名一切法。雖無不失自體。非軌不可稱法。此中言法。可執持故。二取空性即是真如空之性故。

論曰。依前理故至非空非不空。

述曰。即釋頌中故說二字。及欲顯頌第二句也。謂依前頌所說之理故。般若等經說此二性。一切之法名非空非不空。何名非空。

論曰。由有空性至故說非空。

述曰。即是二性體非無故名曰非空。何名非不空。

論曰。由無所取至說非不空。

述曰。遍計所執二取非有說非不空。非不空者。體是無義。此解有無。即第二句頌也。

論曰。有故者至妄分別故。

述曰。謂第三句下一故字通上三種。謂有故無故及有故。此釋有故。二性何故非空。以是有故。以此顯前非空法體。即前頌中虛妄分別及空性有。

論曰。無故者至能取二性故。

述曰。此釋無故。遍計所執何為非不空。以體無故顯無體也。即前頌中於此二都無也。

論曰。及有故者至有妄分別故。

述曰。二性雖有。互相有也。即前頌中下二句也。

論曰。是則契中道至妙契中道。

述曰。由有有無二種法故。一切諸法非皆有空。則契中道。中謂非邊。道者真智。此理妙故合真智。又言道游履之義。即是真如智所游履。此中所說有無義趣妙合真如大道理也。離於過失故言中道。舊云是名中道義者非也。

論曰。亦善符順至非空非有。

述曰。前顯此說諸法有無合於理智。今明此論亦善符經。

論曰。如是已顯至今當說。

述曰。義後結前有無。先許而起頌也。前之二頌已依虛妄分別說三性之有無。自下當說虛妄分別所有自體。此有二頌。初頌出相。後頌釋成。

論頌曰。至境無故識無。

述曰。上之二句明妄分別所變之境有依他用。下之二句顯依他起執境識是無。舊云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者。不然。所以者何。非是本識能緣變我及與識也。若許變者。即違彼舊論長行。長行自釋雲。似我者。謂意識與我見無明等相應故。似識者。謂六種識此猶不然。應言變為所了。所了者。謂六境。相麁故。若許緣我識者。又違瑜伽抉擇說阿賴耶識緣有根身相名分別種子及器世間。此則違教。若違理者。應所緣心不能緣慮。相分心故。如化心等。又緣我者。第八本識應許亦與見癡相應。入見道等無漏觀時。此識應轉。違無漏故。由此理故。舊頌說非。長行乃是。然真諦法師似朋一意識師意。所以頌中但言本識。長行乃別開之。餘釋頌文。長行自屬。不勞煩。

論曰。變似義者至五根性現。

述曰。釋頌中變似義有情二事也。若安慧等舊解乃雲唯自證分無相見者。即第八識心皆能有執。此似根境。皆體是無。似情有故名為似也。護法等雲。此相分根境亦是依他。所言似。此體非實有。虛妄顯現似計所執體實有法。故立似名說於五根名有情者。梵雲薩埵。此言有情。五根是別成根有情名有情也。似自他身五根現者。此中二說。如唯識論第三卷說。問以舊論變自根境。乃言本識。今則無也。答二執本無故。又安慧雲。不同七六識出其名者。以此第八境麁識細。不明其見但明其相。其七六識見相自麁。但隨見說說其見行。然頌中言識生變似義。應合有識。而釋家略。三本梵文勘之皆同。

論曰。變似我者至恆相應故。

述曰。此釋頌中第二識生變似我也。與心所俱多少義等如成唯識。

論曰。變似了者至了相麁故。

述曰。明第三識生變似所了。雖前二識亦變所了。以相細故。唯此得名。雖第六識亦變為我與我癡等。非恆俱故。獨七得名。雖餘六識亦變根器。非是本故。不相續故。行相麁故。唯八得名。

論曰。此境實非有至皆非實有。

述曰。此解前三識境皆非實有。此中有二比量。第八識所變似義似根。是有法。皆非實有。是法法通二量故。單後說因雲。無行相故。以此二體非能緣法故無行相。舊云非形識故翻之錯也。喻雲。如龜毛等。然淨真如雖無行。而談實體非實不實。故無不定過。然安慧等即以此文定相分。相分必是計所執故。此中論雲非實有故。護法等依第八變依他根境。執為實有。體非實有。非第八相分體是無也。第二量雲。似我似了皆非實有。宗也。因雲。非真現故。舊云。不如境故。喻雲。如兔角等。然我必是一常。現見有生滅異。所了謂是常實。不久竝見無常。如所緣情不稱所見。如緣夢境故。今總以非真現因成非實有。無不定過隨一不成。又此似因。應更成立。文外少字。應致許言。以自許是非真現故。如空華等。若是真現。應是常法。此中所了二解同前。

論曰。境無故識無者至亦非實有。

述曰。前成境非有。此成心無。舊論文意先遣所執。後遣依他。皆不□□。此中亦是遣所執。如下論言。許滅於此得解脫故。但如煗頂遣境忍等遣心。非除依他。依能緣心執有能取。除此識也。量雲。能緣實識體亦是無。因雲。汝言境心二實法內隨一攝故。如汝四境。前非故得為喻。但言心境隨一所攝。恐有真如等為不定失。故此因遮。

論曰。復次頌曰至許滅解脫故。

述曰。此成前頌依他是有。頌中上十三字成妄分別體非實有。不同所執少分亦無。故下七字說許少有。以自所許滅妄分別得解脫故。舊論雲此頌解名義者。非也。以下解相亦有九種無名義相故。

論曰。虛妄分別至亂識生故。

述曰。此即總釋頌之大綱亦非全無。下解妄分別少有其體。以上總解體非實有。以識之體有少妄亂識亦變似境等。不同所執無少分生。然彼舊論解虛妄名。境不實故。由體散亂故。今勘梵本。此是人語非是聖說。本無此也。

論曰。如何不許此性全無。

述曰。即假徵起設中百論師等難。彼師所計此亦全無。

論曰。以許此滅得解脫故。

述曰。此答前難。若如空華。少分非有。應無斷滅解脫義成。既解脫成有斷滅者。故妄分別定有少體。

論曰。若異此者至及清淨失。

述曰。若異於此少有其體。而說全無生死繫縛出世解脫。則應皆無。以無體法不能繫縛。如石女兒。亦非斷已得成解脫。如第二月。若許全無無縛脫者。應無雜染亦無清淨。既違世間亦背聖說。又無染淨。汝等修道何所求為。

論曰。已顯虛妄至今當說。

述曰。此則義後結前。有許說而起頌。第三也。問依他圓成染淨殊別。與計所執有無不同。所言攝相其義安立。

論曰。但有如是至三種自性。

述曰。以妄分別為根本故。所以攝三。

論頌曰。唯所執依他至及二空故說。

述曰。上二句出三性。下二句成攝義。

論曰。依止虛妄至說有圓成實自性。

述曰。以下二句成上二句。妄分別境即計所執。能計之心即依他性依妄分別。二取空性即圓成實。故妄分別攝三性也。然此中量依止虛妄分別境故說計所執者。非是一切虛妄分別之境皆計所執。五八識中無有執故。但言計所執定妄分別境。故作此論。以妄分別體性寬故。遍計所執境能緣心狹故。此護法等之所分別。然安慧等以此證知八識皆能起計所執。如抉擇分。文同於此。如成唯識說二師計。然舊本說。初性體者。即是六塵永不可得猶如空華。由此本狹。非唯六塵故。又云。依他性者。謂唯亂識有非實故。猶如幻物。幻物是境少分亦無。何得引之以為同喻。又云。真實性者。謂二取無所有。真實有無故。猶如虛空。虛空大乘非有。同喻所立不成。由此准知。雖少有比量。而不善能立。雖少為分別。而增長本文。故今論者依本無失。

論曰。已顯虛妄至入無相方便相。

述曰。義後結前。有許說而生下。第四門也。然入無相方便必以分別為觀心。亦以為境故。即於妄分別說入方便也。

論頌曰。依識有所得至識無所得生。

述曰。此有二頌。初頌解方便道所能取無。後頌解根本道二無平等。即見道等此即初也。上二句許心有而境無。即煗頂位下二句說境無而識亦無。即忍等位。舊論雲以塵無有體本識即不生者。非也。豈許七識生也。

論曰。依止唯識至後有於識無所得生。

述曰。此則總釋頌之大綱。隨頌散解。其文易解。皆除所執。如處處說。

論曰。是方便至能取無相。

述曰。結成前義也。

論曰。復次頌曰至無得性平等。

述曰。此頌解二無平等。上二句解平等理。下二句結成平等。

論曰。唯識生時至名有所得。

述曰。解頌初句說識有得之所由。

論曰。以所得境至亦不得成。

述曰。解第二句。由境無故顯識亦無。亦者亦境無也。

論曰。由能得識至無所得性。

述曰。以能得識同境無故。能取所取先有得今皆成無。非一獨無故名平等。

論曰。顯入虛妄至今次當說。

述曰。結前生後二門義也。差別約界竪論。異門約行橫說。

論頌曰。三界心心所至亦別名心所。

述曰。上二句解差別相。舊本雲總相。非也。上二句解異門。舊論雲別相。非也。王所同名差別。王所異名異門。

論曰。虛妄分別至諸心心所。

述曰。此解頌上二句差別相。八識俱然也。

論曰。異門相者至諸心所法。

述曰。此解下二句異門相。心王與所行相同異。王唯總取。臣取總別。如瑜伽第三及顯揚十八唯識第五卷等說。然初一虛妄分別之言通二門用。餘文可知。舊論但言心所取別。不言取總。違瑜伽等說。

論曰。今次當說此生起相。

述曰。次第八門許說生下。

論頌曰。一則名緣識至分別推心所。

述曰。頌上二句明識生起。頌下二句明心所生。

論曰。緣識者至生緣故。

述曰。此釋頌中第一句也。即始牒文而後申義。此辯現行生起之相。非種子識。設說種子。無理能違。以是根本不名受者。

論曰。藏識為緣至名為受者。

述曰。此釋頌中第二句也。即先申義而後牒文。即七轉識皆名受者。以受用境受數用勝。識從俱時之受立受者名。即隣近釋。皆非根本竝名受者。

論曰。此諸識中至故名心所。

述曰。此釋頌中下二句也。此諸第一第二識中能受用境。是受功力。能分別境相貌之用。是想功能。能推於心於所緣境能有種種行相用者。思作意等之功力也。舊論雲。能令心舍此取彼。思等力故。此受想行三蘊助成於心緣境之事。文名心所。解心所名此如攝論等第三卷解。

論曰。今次當說此雜染相。

述曰。明妄分別第九染門。許說生下。

論頌曰。覆障及安立至由虛妄分別。

述曰。初之六句正辯緣生。下之二句明諸雜染。解緣生中。初有五句別釋緣生。次有一句釋明深義。辯雜染中。初句明三二七染。後句明染所由。屬當判文長行易了。

論曰。覆障故者至障真見故。

述曰。辯覆障義。初緣起支。由癡覆境智不得生。無明蔽心不能照理。既雙隱蔽立覆障名。舊論唯說障見者非。此中通說一切無明。二種業攝非所知障。障真見者是無明支。或煩惱障亦障見故。此中通說。對法等說有二種愚。瑜伽等說七無知等。皆不離斯。

論曰。安立故者至業熏習故。

述曰。即是行支。謂由三行熏於第八。於本識中種植業之習氣。故名安立。成唯識說。唯總報業及總別行名為行支。

論曰。將導故者至至生處故。

述曰。此釋識支。瑜伽第九通取六識。九十三說及成唯識皆唯第八。異熟主故。最初生時能為導首將業果往彼生處。立將導名。舊論說謂本識及意識者非也。主非餘七。通不唯意。故成非理。對法等說。識為能引。即名色支名為所引。所望別故亦不相違。

論曰。攝故者至自體故。

述曰。謂名色支五蘊具足故名為攝。攝者攝持五蘊具足圓滿之義。

論曰。圓滿故者至體具足故。

述曰。釋六處支。

論曰。三分別故者至順三受故。

述曰。此解觸支。謂根境識非一名三。此觸令三分位差別順於三受。或時是樂至不苦樂。觸從功用以立其名。名三分別。此同對法觸釋家義。不同唯識。所望別故。然對法本文狀同唯識。釋家似同此處。

論曰。受用故者至非二境故。

述曰。此解受支。如文可解。然九十三等受有二種。一異熟二境界。如唯識說。以上五支總別體性不相雜亂。所有徵結皆如唯識。

論曰。引起故者至後有得起故。

述曰。此解愛支。如水潤故。對法等說是能生支。以立其名。雖取有支亦是能生。彼從勝義別立其名。

論曰。連縛故者至連縛生故。

述曰。此即取支。謂由取力令現識等緣欲我語戒見取。欲連縛未來後有之生令其不斷。取名連縛。欲我語等。是有漏因不乖當有能招後生故名為順。取令識連縛當有。對法論說有取識者有漏識也。取是漏故。諸師於彼浪作異端。皆是邪說。有取識者。皆如此知。

論曰。現前故者至得現前故。

述曰。此解有支。昔在雜行時取有後果名為取業。當果令起行名與業。由愛取力。令先已作之業取與後有上異熟果得現前故。有名現前。

論曰。苦果故者至酬前因故。

述曰。雙解二支。此是現前故名苦果。性有逼迫是苦義。酬前因故是果義。

論曰。唯此所說至令不安穩。

述曰。釋頌中第六句緣生深義。

論曰。三雜染者至謂餘支。

述曰。此同瑜伽。違於對法。如唯識會。

論曰。二雜染者至謂所餘支。

述曰。此約二染以辯因果。又約異熟非異熟以辯果因故。五是因。七支是果。五十六說。識等五支是胎藏苦故立果名。約世因果。十支為因。約性果因。七支為果。諸論差別亦不相違。

論曰。七雜染者至謂生老死。

述曰。束十二支為七雜染。前十二支為十一義。今束為七。前約熏種行名攝植。後約當果行名牽引。言攝五蘊體是名色。能受用於境六處作用。合名攝受因。前約五蘊。六處生時位別名別立名。今約俱是攝受自體。皆名攝受。前約於境。於根用別觸受各別立名。今初同於境。用觸受合名受用。以觸生受受用境故。前愛約總別當用。取有約各別功能。別別立名。今竝望於當果。三種皆名引起。前約有因而體逼迫。生等名為苦果。今以毀責為名。生等名為厭怖。

論曰。此諸雜染至而得生長。

述曰。三二七染教成三故名為諸染。由虛妄分別為因而得生長分別末法故。故今明之。

論曰。此前總顯至九雜染相。

述曰。釋妄分別文意有二。上來十一頌隨別解釋九門相訖。今者總結為九種相。然下空中慈氏自為初門總頌。天親後總結之。此上首尾俱無本總頌之文。唯有天親末結。以妄分別初有一部總頌故無。空性無之故有。或作者意無勞別解。

論曰。今次當說所知空性。

述曰。下十一頌明所知空性。但言所知空。即遍計所執。今言空性。顯是真如。於中有三。初許說生下。次頌曰別辯五義。後以相安立二義結前。此即初也。

論頌曰。諸相及異門至略說唯由此。

述曰。即是第二別辯五門。於中十一頌。總標五義以顯空性。下有十頌。別明五門。此頌即初總標五義。於中有二。上二句列五門名。下二句顯其空性決定唯由此中五義以辯相也。舊論言體相。此中但言相。舊云分別。此言差別。餘名皆同。然以九義辯妄分別相是品故皆有相言。此五義中。唯初有相。餘四則無。理亦應有顯妄分別別行相轉。此唯一相故作法殊。

論曰。應知所取至此相等五。

述曰。此即總釋頌之大綱。二取之空即以為門。所顯之性乃真如理。略分別者。唯由此中相等五義。以但解唯。由者即第三囀也。

論曰。所知空性其相云何。

述曰。下別辯也。初之一頌辯空之相。次有一頌辯空異門。次有一頌辯異門義。次有五頌辯空差別。後有二頌辯空成立。此即第一辯空諸相。於中有二。初假徵起頌。後舉頌正釋。此所牒文即是初也。

論頌曰。無二有無故至是說為空相。

述曰。上三句明空諸相。下一句總結空相。上三句中。初一句遮無顯有。次二句明非定有無或異或一。

論曰。無二謂無至二取之無。

述曰。無二者除如所執。遮無也。有無者。有二空性。顯於有也。若准安慧釋。二取二分皆計所執。若依護法釋。依二分二取起。二所執故名無也。下所有文與此同者。皆准此釋。

論曰。此即顯空至非有非無。

述曰。此釋於上有二之無。謂即以後無性為性。非一向性無竝顯於空是非無有二。起下論。

論。云何非有。

述曰。此徵無也。

論曰。無二有故。

述曰。此答非有。能所二取名為二有。無此二有故說為無。

論。云何非無。

述曰。此問有也。

論曰。有二無故。

述曰。二無者即二無我理。有此二理故說非無。於俗諦中。不同依他定有。亦異所執常無。

論曰。此顯空性非有非無。

述曰。結第二句頌。

論曰。此空與彼至非異非一。

述曰。謂有問言。空是法性。與其法為一異。為答此問。此立宗。

論曰。若異應成至如苦等性。

述曰。顯非異因也。謂五蘊等名法。真如是彼法之性故名非異也。如苦無常空無我等。此小乘等說與法非異。故以為喻。謂立宗言。真如與蘊等非定異。因雲。法之性故。喻雲。如苦等性。

論曰。若一則應至亦非共相。

述曰。顯非一因。謂五蘊等與此真如定非是一。一有何過。真如應非無漏無分別智境。即五蘊故。如五蘊等。又此真如應非總之共相。即五蘊故。如色受等。有二比量。如此應知。然入真觀。一一物如。皆須了達。即觀自相。言共相者。從加行說。唯識亦有。應如彼說。

論曰。此即顯空至離一異相。

述曰。結頌第三句也。其頌第四句上三句一一通用。如文可知。

論曰。所知空性異門云何。

述曰。此問第二門也。

論頌曰。略說空異門至法界等應知。

述曰。舊論曰眾名。今顯梵本但言異門故。又此真如不可說體。約假名辯故。此但應言異門。以前頌明不得體故。上一句立宗。次二句第四句三字列名。下二字勸知。法界等者。舊論雲法身等。然本無法身言。譯家增語。然對法第二有七名此中有五。出彼無我性空性。般若經說有十二名。出彼九名。謂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不思識界。合真如有十六名。此中五名。對法所出二名。般若所出九名。今言等者。等取十一。以頌自言是略說故。

論曰。略說空性至此異門義。

述曰。釋頌大綱。寄徵起頌。

論頌曰。由無變無倒至異門義如次。

述曰。釋前異門所詮義也。第一句中。由字通下五義。是第三囀。替故字第五囀。但由無變說為真如。等一一應通上三句烈名。下一句次屬。

論曰。即此中說至無轉易故。

述曰。釋真如義名。此中說所知空性。通下四義皆應說之。真者不虛妄。如者常義。如唯識說。

論曰。由無倒義至依緣事故。

述曰。釋實際名義。由此真如非四七等倒所依所緣之事故。名實際。舊論雲。非種類及境故。此言依即彼種類。

論曰。由相滅義至一切相故。

述曰。釋無相名義。諸相。謂十相佛地論等說。謂色聲香味觸生異滅女相。離此相名故立無相名。

論曰。由聖智境義至所行義故。

述曰。唯識第八及此下說。勝義有三。一義勝義。謂真如。依主釋。此所說是。二得勝義。謂涅槃。持業釋。三行勝義。謂勝道。有財釋。以勝為義故。

論曰。由聖法因義。

述曰。法是如果。謂諸聖法此是彼因故名法界。界是何義。即是因義。

論曰。無我等義如理應知。

述曰。解頌等字。舊論眾名雖有等字。義中不釋。此即釋之。如對法等解餘名也。

論。云何應知空性差別。

述曰。將解第四差別之門。寄問起也。

論頌曰。此雜染清淨至淨故許為淨。

述曰。成差別中有五頌。初一頌染淨差別。次四頌所知差別。此即初也。第一句正解差別。第二句釋差別因。第三句顯差別喻。第四句結成淨義。由此真如自性淨故名為客染義。許淨簡不極成隨一過等。

論曰。空性差別至二清淨。

述曰。釋第一句頌立差別宗。

論曰。此成染淨至說為清淨。

述曰。釋第二句成差別因。

論曰。雖先雜染至成無常失。

述曰。釋外伏難。顯性是常。生起水等第三句喻也。謂有難言。如若先染後成淨者何不無常。今答不然。無無常失。

論曰。如水界等出離客塵。

述曰。此釋不成無常過失。為初宗因之同法喻。如水界有塵。如金有垢。如太虛空有云。皆是客塵。非性成染。後去塵已非性成淨。名為無常。又水界等雖暫有垢。非體不淨。為先宗因之同法喻。

論曰。空淨亦然非性轉變。

述曰。此舉法合謂立宗言。所知空性可成染淨差別。有垢故。頌中由字即是因。諸有垢無垢者。皆可成於染淨差別。如水界金。空性性非染。暫有客塵故。如金空。又空性非無常。以性淨故。如空等。此中三比量有寬狡。然水界者水大。然水及金皆體無常。非性無垢。今取少分為喻故無過失。

論曰。此空差別至無性自性空。

述曰。自下明約所治差別。空成十六。將釋下文。先烈能治。然此與顯揚第十五十六空同。般若初會有二十空。加此散空自相空共相空不可得空自性空。自中無散空即彼無變異空。以諸善根盡未來際相續無斷名無變異。名異義同。然復此論別加相空。七十七說十七空。謂一切法空。相空。無際空。內空。無所得空。外空內外空。本性空。大空。有為空。畢竟空。無性空。無性自性空。勝義空。無為空。無變異空。空空。加此無所得一箇空。然第二會大般若說十八空加此。第三會說十六空。然與瑜伽所治稍別。所以者何。

論曰。此等略義云何應知。

述曰。上來第一烈空。自下第二別釋空義。此中有十六空。等餘經論所有故說等字。大般若經第一會說二十空。謂內空。外空。內外空。空空。大空。勝義空。有為空。無為空。畢竟空。無際空。散空。無變異空。本性空。自相空。共相空。一切法空。不可得空。無性空。自性空。無性自性空。第二會明十八空。謂內空。外空。內外空。空空。大空。勝義空。有為空。無為空。畢竟空。無際空。散無散空。本性空。自共相空。一切法空。不可得空。無性空。自性空。無性自性空。第三分中第一卷明十九空。此十六空上加所緣空增上空樂無空等。第三分中第十卷當四百八十八明十六空。名與此同。佛自廣解。與此稍異。應勘會之。亦應勘第一第二會此相當處。此中諸文離合有異。義亦不增。釋中有四頌分為二段。初三頌明十四空。後一頌明二空。二空。是前十四空性空。前約能詮設故十四。後約空性明以有二。七十七說亦與此同。

論頌曰。能食及所食至故菩薩觀空。

述曰。初一頌明八空中。一頌明三空。後一頌明三空。故成十四。然第一頌末有一空字貫通八處。第二第三俱第四句各結上三空。皆准此釋。

論曰。能食空者至即是外空。

述曰。先牒文而後申義。此二空約處為論。縱在身之內外。隨處而說立二空也。能食者受用義。所食翻此。

論曰。此依身者至名內外空。

述曰。此亦牒文後申義也。前二空約別六處。今此空約總一身。集前二法以成身故。

論曰。諸器世間說為所住至名為大空。

述曰。唯約外器。即在四處。先申義而後牒文也。上來四空皆真知境。次有一空空能觀心。

論曰。能見此者至說名空空。

述曰。此內處等四空是所見。見此空智名能見。能見空之智亦空故說為空空。而智緣空起。但說為空。此智亦空故名空空。此上五空皆依主釋。內身之空乃至空之空故名為空空。與瑜伽同。

論曰。如理者至名勝義空。

述曰。如理之體即是勝義。勝義即是法性真如。勝之義故。今言如者。義當於勝。稱理知故名如實行。行者有為。簡無為法名如實故。又言理者。義當於義。是如實行所觀境故。此如理即空名如理空。是持業釋。但言如理如勝義釋。勝之義故言勝義空。故持業釋。亦同瑜伽。此約詮說名勝義空。彼約體說名無性自性空。

論曰。菩薩修行至及無為空。

述曰。此據約菩薩為得有為善法故觀空釋。瑜伽約無色界空相。據空相釋有為空。據義各別。無為同此。此之二名亦依士釋。有為等之空故。即觀二為空。為二故別觀空。皆作此釋。

論曰。為於有情至畢竟空。

述曰。為有情故別觀於空。觀所為有情為空。此有情等畢竟不可得故。畢竟即空名畢竟空。瑜伽文意得通二釋。然無所為有情之言。

論曰。生死長遠至名無際空。

述曰。舊名為前後空。此依主釋。無際之空。

論曰。不觀為空至生死為空。

述曰。釋觀無際為空所由。若二乘不觀生死以為空故。便速厭舍而入涅槃。菩薩大士不厭生死。起大悲心利益含識故。觀生死體性亦空無厭著故。瑜伽論說。了知安立真如。有生滅住異性相續隨轉相。相空及無際空所治。此約生死總相。而說觀生死空。彼約別觀。於真如中有生集相。所觀別故不相違也。

論曰。為所修善至名無散空。

述曰。舊論名不舍空。令善法不舍故觀空。此言散者。即是舍義。為善故別觀空。或觀善為空。皆不舍之空。依主得稱。二乘入涅槃善根便盡。菩薩不爾。觀為空也。瑜伽論說。了知真如。有無為相無變異相。由無為空無變異空除遣。此約所為善法故。觀空名不舍空。彼約所觀之空。不論所為。名無變異空。以不舍空即無變異故。

論曰。諸聖種姓至名本性空。

述曰。舊論雲性空。為本性故觀空。或觀本性為空。瑜伽說。了知受用義男女承事等相應故。有內安樂相外淨妙相。此由內外空本性空除遣。此約所為。彼約所治。所治之善令姓清淨。令姓淨時即有所治。故不相違。所望別故。

論曰。菩薩為得至名為相空。

述曰。為得大士三十二相八十隨好。舊云小相。而觀此為空。或為此別觀空。瑜伽說。了知真如義故。有生住等性隨轉相。由相空能治。此約所為。彼約所治理准前釋。

論曰。菩薩為令至一切法空。

述曰。或觀此為空。或為令觀彼為空。以上此例皆依主釋。瑜伽了知法義故有種種文字相。由一切法空能遣。此約所為。彼約所治。亦不相違。准同上釋。

論曰。是十四空至說名為空。

述曰。釋立十四空之所由。謂隨所治所為自性差別而安立故有十四也。既言是空。何者空體。因出空體。便生下文。

論頌曰。補特伽羅法至故別立二空。

述曰。上三句出二空。下一句結成也。上三句初二句解無性空。次一句解無性自性空。

論曰。補特伽羅至名無性空。

述曰。解初二句頌也。不遮假有。但說實無。無性之空即是法性。無性即空。此約所無空門空也。依此為門方顯空理。

論曰。此無性空至名無性自性空。

述曰。此前二無性所顯之空即真如理非無自體。此空即以無二性為自體。故成有體也。名無性自性空。解第三句頌也。

論曰。於前所設至別立二空。

述曰。前雖約詮別立十四。顯空自性。故說此二解頌第四句也。一切空相不過此二。名二無二者。無二由二無為門顯無二空故。若如上說。為此事故別觀空者。即是無性自性空。若觀此為空即無性空。離法執等故。

論曰。此為遮止至立後二空。

述曰。釋立二空意也。謂有難言。前十四空不出後二。別說後二有何用也。答為遮於我法增益執故說無性空。為遮於空性如理損減執故說無性自性空。我法無故唯有增益。空性有故唯有損減。如其次第配後二空。此中說我法唯增益執。下真實品相真實中。於法及我。所有增益及損減。執見若知此故彼便不轉。是遍計所執相何故復有損減執耶。此中約體。體無故唯增益。彼通約名撥。名為無亦成損減。故不相違。

論曰。如是已顯至云何應知。

述曰。結第四生第五。於中有二頌。初頌出成立之因。後頌結已成義。

論頌曰。此若無雜染至功用應無果。

述曰。既言空性。應無淨染。如太虛空。為成此義故說此頌。初半成有染。後半成有淨。

論曰。若諸法空至應自解脫。

述曰。釋成有染。返難無染。

論曰。若對治已生至勤勞無果。

述曰。成有染淨。返難無淨。

論曰。既爾頌曰至由客塵所染。

述曰。上二句立二宗。下二句立二因。

論曰。云何非染非不淨至本淨故。

述曰。頌第一句與第二句體雖無別。約所非及所詮。別成二句也。然今以義同故。乃雙牒之。第一句中非染即是第二句中非不淨。牒此雙問。以第三句頌答。以心性本淨故。下准此知。

論曰。云何非不染非淨至所染故。

述曰。雙問如前。舉第四句答。由客塵所染故。

論曰。是名成立空差別義。

述曰。此總結也。

論曰。此前空義至相安立。

述曰。上來已別解空五義訖。今總結為二。以第一是空之相。餘四門安立。於空遮於外難等故但分二。

論曰。相復有二謂有及無。

述曰。相中初頌第一句雲。無二有無故。是此二相也。

論曰。空性有相至以為其相。

述曰。無即二取非有。雖是空非空性。今辯空性故。唯解有相。中第一頌第二第三句雲非有等者。即此所離也。

論曰。應知安立即異門等。

述曰。上已解相。此解安立即是異門義故差別成立四也。

辯障品第二

覆所知境令智不生。礙真涅槃令不得證。由此二義立障名。此品廣釋故稱為辯。

論曰。已辯其相障今當說。

述曰。此一品中大有三。初結前起後以發論端。二頌曰下依宗正釋。三前障總義下總結上義。此即初也。

論頌曰。具分及一分至說障二種姓。

述曰。此即第二當宗正釋。此一品中合十七頌。十能作中雖有二頌。世親傍引非根本說。十七頌中合分為五。初一頌明具分等五障。次有二頌明正加行障。即是九結。次有六頌半明因障。約十能作因以辯障體。次有六頌半明覺分六度十地別障。後有一頌結歸二障許滅解脫故須說意。然下總結文以義段分故為十一。以能所障體各別故。今此所判以文義合明。段次為論故分為五。此初一頌即明具分等五種障也。上三句出五障體。下一句出所障人。雖出障能具分攝盡。然約別義更分餘四。

論曰。具分障者至種姓法故。

述曰。舊論初言遍後言一方。於菩薩見道及如來位。煩惱所知二具為障。悲智二行各別障故。雖知菩薩唯求於智。即由智故亦住涅槃。故二為障。餘文易知。

論曰。增盛障者至即彼等分行。

述曰。舊論初言重。後與此同。此二障中。初是增益。後是等分。對法十三瑜伽五十八九皆有廣說。然但有鈍煩惱分。為此等分見利惑亦得分。不理亦得分。諸處多隨說多隨說鈍煩惱說。又何故不說薄塵。以此二障如下自說初障加行後障至得故。薄分行略不明之。又即增盛成平等。平等即成薄塵。薄塵即攝入平等中。以無別障所以不說。此上四障皆先牒文而後申義。次後一障先申義後結文也。

論曰。取舍生死至有取舍障。

述曰。取涅槃舍生死是法執。若有便同二乘。無無住處故。成菩薩大悲者障。今者不欲舍生死求涅槃。起大悲心得無住處。便無此障。此等諸障如唯識第十。

論曰。如是五障至二種種姓。

述曰。此釋第四句頌結上五障。隨其所應。當障者說障三乘。非即定配。謂第一第五唯障菩薩。第二唯障二乘。第三第四雙障三乘。故成三句。無第四句。或唯二句。第三第四亦唯障二乘故。

論曰。復次頌曰至遠離遍知故。

述曰。第二段文明正加行九結障。於二頌中。初二句顯障數指障體。餘六句說所障。於中可知。

論曰。煩惱障者至九種結。

述曰。釋頌中初二句。此中雖實亦有所知障。煩惱麁略不說彼。此等九結如對法論第六末說。所障亦同。

論曰。愛結障厭至不能棄舍。

述曰。釋頌中第三句。恚所障舍即善中數。愛所障厭如唯識說。無貪一分雖無別數。即障無貪。雖恚亦應障於無貪。然隨別別□□而說。不可一例。

論曰。餘七結至如次障故。

述曰。此總舉意。言遍知者。以智能遍知結法故。又解。遍知者。雖是無為。以慧能證從境為名。名為遍知。或無漏見能證遍知。說障遍知顯即障智。

論曰。說慢結至彼不斷故。

述曰。以修定時謂待勝法便有我慢間起。自恃陵他。由此為緣身見難斷。如對法第一等散亂中說。以我慢為身見苗。故言偽身見。如唯識第六疏會。然修善法時皆有此障。以證遍知現觀時勝。但據勝故。此唯說修現觀時故。對法等皆通說障。

論曰。無明結能障至諸取蘊故。

述曰。有漏五蘊能生身見故名彼事。

論曰。見結能障至謗滅故。

述曰。三見名見結。諸障雖通別障如文。

論曰。取結能障至為淨故。

述曰。二取名取結。緣戒及見等故。皆取餘法為淨。如唯識第六說。從勝障處故障道諦。

論曰。疑結能障至三寶功德故。

述曰。其文易知。然此中說行增處說。如邪見非不障三寶故。

論曰。嫉結能障至彼過失故。

述曰。於利養中。言等者等名譽也。然嫉他得利養等故障彼遍知。不應於利養等生嫉起貪等故。

論曰。慳結能障至資生具故。

述曰。寶者愛翫義。由慳愛染諸什物。故遠離遍知也。

論曰。復有別障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三明因障也。此則第一標宗問竟。

論頌曰。無加行非處至不修治妙定。

述曰。自下第二隨問而答。於中有三。初明能障所障各異。第二復次如是諸障下。以十能作明此障義。第三所障十法次第義者。明善等法所障次第。自下初也。於中有三。初有五頌烈能障名。次有一頌烈所障名。後有半頌屬能所障。此中五頌烈障名也。頌別六障故成三十。

論曰。如是名為至其相云何。

述曰。指上問下第二段也。

論頌曰。善菩提攝受至自在名善等。

述曰。烈所障名也。

論曰。如是善等至幾種障耶。

述曰。指頌所明問能所障。如何屬著各有幾也。結第二段生第三段。

論頌曰。如是善等十各有前三障。

述曰。類例既同故為總屬。

論曰。善有三障至不如理加行。

述曰。此中善者一切善法。然次第中唯約加行善法宣說。或受持經等。有生得善者。亦名加行故。言非處者。於世業邪學皆名非處。非善處故。於此作加行。不如理故。於善法中。雖作加行。不如理故。大乘姓于小乘作加行故。即無加行等是障非別有障體。下皆隨應准知其相。不能具出。

論曰。菩提三障至末圓滿。

述曰。易知此義。

論曰。發菩提心至心極疲厭性。

述曰。以菩提心攝諸善法。能攝諸善而領受之。以菩提心能資益己亦名攝受。攝受究竟佛果之事亦名攝受。初闕正行與善初障有何別者。此有加行而少分不滿名闕。彼全無名無加行。初二可知。第三障者。雖具姓友。於行善行極生疲厭。不能修行故亦名障。

論曰。有慧者至惡者共住。

述曰。菩薩名有慧者。於了此菩薩之性有三種障。性即真如。菩薩實性故。或即是慧。以菩薩是覺有情故。自此還。

論曰。此中鄙者至名為惡者。

述曰。此簡鄙惡二人差別。初即愚癡。後即約物。謂樂毀。此言於他說他過失。樂壞他善事。他德樂隱。他惡樂同。名為惡者故。論總言樂毀他。義兼同二。

論曰。無亂有三障至未成熟性。

述曰。顛倒麁重。即四倒七倒見心想倒。煩惱等三障中者。即煩惱業生三種。隨一有餘性者。即於三中隨起一種。有餘二種不起之性。或二雖已無。隨有一種在。是二之餘所有故。名隨一有餘性。能成熟等者。謂慧能成熟能解脫。或此慧能成熟於解脫。未得成熟故未能無亂。此三皆是見道障故。

論曰。障斷滅名無障至放逸性。

述曰。此修道障故。說俱生麁重。即一切修道惑。餘二可知。隨增且說。非不有餘。

論曰。迴向有三障至心下劣性。

述曰。由此三障令心向餘不向無上正等菩提。起心下劣樂涅槃故。其文易知。

論曰。不怖有三障至而思義。

述曰。不敬人即佛僧。不敬法即是法。設雖敬法。自無思擇。隨言而解。皆不能無怖怖畏文海故。

論曰。不慳有三障至心無悲愍。

述曰。初慳法。次慳財。後無悲故。成不慳障。

論曰。自在有三障至勝三摩地。

述曰。第一匱者乏也。由昔世時生憎及長。能感匱法之業。所以今時不聞於法。不得自在作大法師。二雖聞法而極勘少。三雖廣聞不修勝定。不得神通雲雨說法得自在故。此上諸障廢立連環相次。如第十障解者。皆應思擇。恐文繁廣不能具述。三乘通局。位次所在。生起先後。不增不減。皆如下釋。

論曰。復次如是至應知此名。

述曰。即明障中。第二大段約十因解也。於中有二。初舉餘處所明十因。後於前下依彼論十因之名以釋之。於善等十法。十能作義。此中所言隨餘義中有十能作者。此三十障於善等中。隨餘經論所明義中。有十能作因義。即是對法第四卷等。即依彼十能作義。應知此處十因之名。謂名同彼而義望異。然此能作皆增上緣。所望遠故。舊論此文極難信解。

論曰。十能作者至於眼識等。

述曰。眼等是能作因。識等是果。然對法說生起因者。謂識和合望識。舉所生眼等果。取和合識等因。此中舉因體亦無違也。

論曰。二安住能作至如光明於諸色。

述曰。然對法說。如燈於眾色。此處望寬。餘文易解。

論曰。五變壞能作至成鐶釧等。

述曰。對法說如工巧智於金銀等。此中望假者故說金師。彼望實法言工巧智。依假假者。實實智。故亦不相違。

論曰。八信解能作至如因於宗。

述曰。雖火與宗無別如煙於因不殊。然煙望生解火之智故。名信解能作。以因望所成之義故。名顯了能作。雖二義齊。以所差別分二因也。

論曰。十至得能作至於涅槃等。

述曰。對法名等至能作。然非是定名為等至。以緣涅槃義故名至得。慧至於滅得此涅槃故。彼論通約總聚諸法故名等至。平等至境故。

論曰。依如是義至於識等所作。

述曰。雜集論等說十能作而不見頌。今者所說或引餘文。或天親自說。舊說之都無二頌。於二頌中。初之一頌烈能作名。第二一頌出能作體果。於烈名中。初一句舉數下三句烈名。出能作體果中。上三句出能作體。下一句出所得果。識因者即根等。聖道等者類非一也。餘文易知。

論曰。於善等障應知亦然。

述曰。即是第二依彼論十能作名。以釋諸障作用。於中有二。初結同彼。二別解義。此初也。

論曰。一生起障至應生起故。

述曰。名因同餘論之因。而義異也。其心易知。

論曰。二安住障至不可動故。

述曰。以大菩提可安住法不可動故。

論曰。三任持障至能任持。

述曰。以菩提心廣能任持一切佛法功德福智。亦能攝受多種善法及有情故。

論曰。四照了障至應照了故。

述曰。以諸菩薩名有慧者故。性即菩薩之自體也。以慧照知一切法故。

論曰。五變壞障至名變壞故。

述曰。即是見道能除亂故。令障變壞故。名變壞。或能變壞亦名變壞。

論曰。六分離障至離系故。

述曰。即是修道能除障也。令障斷滅或能分離故名分離。

論曰。七轉變障至轉變相故。

述曰。先心向餘。今者迴向無上菩提。菩提之心故心轉變。

論曰。八信解障至有怖畏故。

述曰。謂由己身信解人法。自能簡擇。便能無怖。名與彼同。所望義別也。

論曰。九顯了障至為他顯了故。

述曰。由重法輕財等。便於財法二皆無慳。悲愍有情。然為他說法。或施財譽等。

論曰。十至得障至自在相故。

述曰。由多聞等業故。於法便得自在。自在成已能至得涅槃。故障此者名至得障。此則障所障不增不減。此上皆應述其障體。恐厭繁廣但舉宏綱。

論曰。所障十法次第義者。

述曰。第三大段明其次第前後門也。即有三乘通局位次所在。舊論脫此以下一段次第之文。今勘多梵本。悉皆具有。

論曰。謂有欲證至先應生起。

述曰。第一善法即生起也。

論曰。勝善根力至無上菩提。

述曰。第二菩提即安住也。

論曰。為令善根至大菩提心。

述曰。第四有慧即照了也。

論曰。如是菩薩至起無亂倒。

述曰。第五無亂即變壞也。

論曰。由見道中至斷一切障。

述曰。第六無障即分離也。

論曰。既斷障已至正等菩提。

述曰。第七迴向即轉變也。

論曰。由迴向力至便無怖畏。

述曰。第八不怖即信解也。

論曰。既無怖畏至宣說開示。

述曰。第九不慳即顯了也。

論曰。菩薩如是至皆得自在。

述曰。第十自在即至得也。

論曰。是名善等十義次第。

述曰。即結上也。然准此文。初之四位。從初發心十信以前未入僧祇位。至世第一法已來。或前三在資糧。第四在加行位。第五在見道。第六在初地修道已去至第七地。第七在第八地。諸佛七勸名迴向故。第八在第九地。得智自在故。第九在第十地。得業自在作大神通雨大法雨。第十在如來。於一切法自在故。三乘通局者。此中唯說大乘位次。唯言無上大菩提故。除二乘中。

論曰。雖善等法至諸障差別。

述曰。自下第四大段明覺分等別善法障。於中有二。初釋外伏難。生下論文。二頌曰下依義正解。此即初也。謂有難言。前明善法障。即攝覺分及度地障。更復何須說覺分等名別障耶。為釋此難故。此論雲。雖知已攝。而總別異。故須別明。謂善是總。覺分等別。為顯與前總障別故須別顯也。

論頌曰。於覺分度地有別障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依義正解。此有六頌半。於中有二。初半頌總明有別障。後六頌總明三別障。此即初也。

論曰。復於覺分至各有別障。

述曰。總釋頌之大綱。其文易了。

論曰。於菩提分至見麁重過失。

述曰。自下六頌別明三障。複分為三。初一頌明菩提分法障。次有二頌明度障。後有三頌明十地障。此即初也。

論曰。於四念住至不善巧障。

述曰。念住是隣近釋。言四念住即帶數釋。言善巧者即巧便智。由於事中不善巧故。計身為淨。淨至廣說淨樂常我障體也。由此障念住故。此時觀不淨等。

論曰。於四正斷有懈怠障。

述曰。正體即斷。是持業釋。言四正斷亦帶數釋。體相違故。亦名正勝等。如別抄說。障體即懈怠。

論曰。於四神足至隨減一故。

述曰。神謂神通。神之足者即三摩地。神之足故。是依士釋。四神足者亦帶數義。此欲等四神足助伴故。或時闕一。是神足障。於八斷行亦隨減一。八斷行者。如對法第十及下卷等雲。謂欲勤信安正念正知思舍。障體即定障。未斷便令減。或未必是定障。減一即是障。問欲勤心觀神足伴故。減一可為障。其八斷行於神足有何勝力闕一為障。答修習神足必依斷行故。闕一時是神足障。此何故八。有四義故。謂加行。攝受。繼屬。對治。加行即欲勤信三。攝受即安一。繼屬即正念正知二。對治即思舍二。如對法第十及下卷說。此上三在何位。此論自有菩提分品。然今且判在資糧位。然未別說在何心中。

論曰。於五根至勝善根障。

述曰。下相釋言。由脫分滿方修五根。諸論說此。在煗頂位。若不種頂解脫圓滿之位。不得五根。乃為障也。或障體即不信等。

論曰。於五力至有羸劣性。

述曰。諸論說此。在忍第一法。即五根時猶障所雜。是下品攝。為五力障。雖闕下品。順抉擇分亦是力障。縱設有時。為障所雜故不說也。或障體同根。

論曰。於七等覺支至所顯示故。

述曰。見道雖有之貪等煩惱及業與果。見為首故但說見障。或見道之所治故名見過失。即一切皆是。

論曰。於八聖道支至所顯示故。

述曰。於修道中。雖有見等。麁重通故。不說別見等現行及種子。煩惱所知障皆名麁重故。

論曰。於到彼岸至受用法成熟。

述曰。自下第二明十度障。初一頌明六度果障。後一頌明四度果障。

論曰。此說十種至自性之障。

述曰。顯非自障即是果障返障之也。言之障者顯依士釋。非持業釋。性非障故。

論曰。謂於佈施至說善趣障。

述曰。佈施得富得貴。持戒得生善趣。由慳犯戒不得富貴及生善趣。障體即慳及犯戒。

論曰。於安忍至不舍有情障。

述曰。由安忍故攝諸有情。若言忍辱。唯在怨害不通餘二。故言安忍。障體是瞋害。損殺有情故。

論曰。於精進至增功德障。

述曰。由勤策發減過增德。障體即懈怠。

論曰。於靜慮至趣入法障。

述曰。由定起通。令所化生趣入正法。舊論註雲四十心位。今言初入佛法。障體即散亂。

論曰。於般若至解脫障。

述曰。由慧故證解脫。障體即愚癡。

論曰。於方便善巧至無窮盡故。

述曰。由此方便智慧。令前六度連連無窮盡未來際利樂含識。以後障體唯是愚癡。以所障法是智慧故。

論曰。於願波羅蜜多至善法生故。

述曰。由十大願。願在所生之處善無間轉故。由大願攝受能順善法之生。現今世人無大願攝。故於所在生不順善法。善法不起。非無間轉。

論曰。於力波羅蜜多至非彼伏故。

述曰。由二種力。令所作善皆得決定。能伏於障。非障所伏。是力度能伏障。障不能伏。以此中說是果障故。舊論雲。修習力弱故。不能折伏。非助道故。此文極錯。

論曰。於智波羅蜜多至而覺義故。

述曰。由有智故令自受用法及自成熟。令成熟。或自受用令他成熟。次有智故。不如所聞及他之言而覺相義。即自簡擇而觀義也。或聞之言名聞言。或聞謂耳後。言謂意後。謂意觀文字而取義等。此等障體論無文判。非即十度自體障故。今以義准。能障於富貴乃至成熟法樂。此名障。諸有漏三性之法。此十度義如瑜伽七十八解深密及攝論第七唯識第九等說。

論曰。於十地功德至故說為十障。

述曰。明別障中第三段也。於三頌內。初之二頌明所障法界。第三一頌約所障十別能障十。

論曰。於遍行等至為十地障。

述曰。先釋第三頌。以此所明障體故。望於聲聞等故。言不染無知。

論。謂初地中至平等法性。

述曰。自下明先二頌所障法界。此地證諸法界。一切法空故。得自他平等法性。此地障者。如舊攝論第十卷說凡夫性無明。

論曰。第二地中至相應出離。

述曰。三乘涅槃名為出離。諸此得因名一切行相。三乘之人俱得出離名同出離。此地思惟。我今於三乘能得出離。一切行相皆應遍修治之。總結之雲。是為勤修相應出離。是為勤修與出離相應之行也。舊攝論雲。此地作如是想。謂三乘人有三行差別。迷一乘理故稱無明。又釋。一切眾生所行之善。無非菩薩大清淨方便。何以故。清淨既一。未至大清淨位。無住義故。若悉應同歸菩薩大道。云何修方便不修正道。未入此地。即無此智故稱無明。

論曰。第三地中至不以為難。

述曰。舊攝論雲。心遲苦無明聞思修妄失無明是此地障。未至智根位。為遲得菩薩妙定名苦。以障根及修故稱無明。障聞持等不得成熟。令所聞思修有妄失。故稱無明。此皆人語增本論文。

論曰。第四地中至亦皆轉滅。

述曰。無性攝論。契經等法愛斷故不計我所。觀此真如非自非他所攝。名無攝義。前地斷定愛。此地斷法貪及我□□。廣如佛地論等解。舊攝論雲。微細煩惱共生身見等無明為此地障。煩惱行者法執。分別種子為體。生住滅不停故名行。此種為身見因。亦即是身見以是法分別種類故。此最下品等。乃至廣說。此皆人語非本論文。

論曰。第五地中至平等淨心。

述曰。無性攝論雲。謂了知此。非如色等相續差別。以諸真如體唯一故。舊攝論雲。於下乘般涅槃。是此地障。乃至廣說。十地經第七卷雲。以十平等深淨心得入五地。舊中邊雲。十種心樂清淨平等。今雲。十意樂平等淨心。意樂即以信欲或欲解為體。應言十意樂淨平等。十地論解雲。平等深淨心者。於平等中心得清淨。經云。一過去佛平等深淨心二。未來佛。三現在佛。四戒淨。五心淨。六除見疑悔淨。七道非道智淨。八行斷智淨。九思量一切菩提分法上上淨。十化度一切眾生淨平等深淨心。彼論解雲。是諸佛法及隨順諸佛法。何者。謂初三世佛十力等是佛法。餘七隨順諸佛法。諸佛法因此得成。因戒定智及化眾生。戒即第四淨。定即第五淨。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是智淨。是中第八行斷智者。思量一切菩提分法。上上轉勝故。教化眾生即是第十。十中前三是果。餘七是因。因中前六是自利。第七利他。廣如彼釋。

論曰。第六地中至無染無淨。

述曰。無性雲。謂知此性本無雜染亦無清淨。雜染為先。後可淨故。此既本無染。後那可淨也。舊攝論雲。麁相行無明是六地障。乃至廣說。

論曰。第七地中至種種法相中。

述曰。無性雲。如契經等種種法別。此不如是。今此解曰。由知法無相故。不以有相行。於契經等種種法相中。觀契經等。為有相也。舊攝論雲。微細相行無明為七地障。乃至廣說。如經言。龍王十二緣生者。或生不生。云何生。由俗諦故。云何不生。由真諦故。於十二緣生中。未能離生相住無生相。不得入七地。

論曰。第八地中至有增有減。

述曰。無性雲。謂法外無用。所以不增。諸法不增。所以不減。或染法減時此無減。淨法增時此無增。於無生法忍圓滿證之。初地分得未能圓滿。忍者是智。知忍無生法名無生忍。舊攝論雲。於無相作功用心無明是八地障。

論曰。有四自在至所依止義。

述曰。將解第九十地各得自在。汎舉殊勝。自在有四。無分別者。不由功用即能入故。餘如常釋。

論曰。第八地中至所依止義。

述曰。既烈四名。猶未配地故。雲初二自在是前八地。然諸經論皆言八地得二。無性雲。於八地相及土皆得自在。隨所求相欲令現前。如其勝解即得現前。名相自在。雲謂金銀諸珍寶。云何故此論名無分別自在。十自在中復無此故。而得不言相自在耶。舊本同此。今會解雲。由得無分別智故。方於相中而得自在。此從根本因說。以八地中得無功用自利自在。第九地中得利他自在。諸論約果說。故言相自在。亦不相違。即智自在一分攝故名無分別。

論曰。第九地中至無礙解。

述曰。事兼前二故言亦能。無性雲。分證得智波羅蜜多。乃至廣說。得無礙解名為自在。仍未圓滿智波羅蜜多。舊攝論雲。於眾生利益事不由功用無明是九地障。

論曰。第十地中至有情事故。

述曰。無性雲。謂隨所欲。得身語意業用自在。依五神通。隨自在業。皆能成辦。乃至廣說。舊論雲。於眾生法中不得自在無明是十地障。餘同無性。此上諸障及地。如舊論第十。十地論第一。新攝論二本俱第七。唯識第九。瑜伽第七十八。解深密等說。

論曰。復略頌至一切障解脫。

述曰。自下第五大段明略二障。此先舉頌。頌中有二。上二句結上所明不過二障。下二句釋此二義攝障盡義。

論曰。由此二種至一切障解脫。

述曰。釋頌大綱。以自佛法此二盡時稱之為佛故。論言許一切諸障皆得解脫故。此二種攝諸障盡。如上所說隨其所應二障所攝。然十地障等皆非現行煩惱障。煩惱種子。雖非是此障麁重亦是。如說二障。三住斷惑滅可一一皆通二障。然具分障等。已如前說。

論曰。前障總義至謂一分障。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總結前也。或所障有大小。或障體有大小。名大小障。所障為大小。下例稍同。

論曰。加行障至謂平等障。

述曰。初即貪等行。後即等分行。以初勐利。障諸聖法諸加行道。後性平等。但障無間解脫二道。得無為之至得名。至得名障。於加行位猶間起故。以性平等行相不違故。然薄塵行與平等同。

論曰。五殊勝障謂取舍生死障。

述曰。舍生死取涅槃。障諸菩薩得無住處。名殊勝障。以上即是第一頌明。

論曰。六正加行障謂九煩惱。

述曰。即九結以此麁利障諸三乘正加行道。

論曰。七因障至十能作障。

述曰。即三十障與善等十為十能作故名因障。以能作者是因義故。如能作因。

論曰。八真實障謂覺分障。

述曰。以入無漏實真道中。唯覺分能入。此覺分之障障入真實。

論曰。九無上淨障謂到彼岸障。

述曰。以十波羅蜜多能得無上菩提。故名無上淨。淨是義惑障。此之障名無上淨障。

論曰。十差別趣障謂十地障。

述曰。此十地是十波羅蜜多差別所趣。由此波羅蜜多差別行位成地十。故障十地障名差別趣障。

論曰。十一攝障謂略二障。

述曰。此最後頌攝前諸障為二故也。然舊論文但有十數。此略攝障。十外別明。今此明上之障總有十一。故不同舊。又此雖攝為十一障。然為段分不過五段。已如前說。不可以此為十一障判上文也。

辯中邊論述記卷上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十四日至同八日(紙數六十枚在之)書寫之畢後覽之方光明真言(六反)可被稱名號南無慈悲萬行菩薩六反沙門增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