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法二執】人我執與法我執。即計著人之實有為人我執,計著法之實有為法我執,此與我法二執同一意義,全稱人我執法我執,或生我執法我執。人我為法我之果,二乘人僅斷果之人我,菩薩更斷因之法我。見《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