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同分】為二十四種不相應行法之一。眾者大眾,同者相同,分者一部分。意謂與大眾相同的一部分,如人與人同,天人與天人同。《百法直解》謂:『眾同分者,如人與人同,天與天同,彼此相似假立。』而《百法纂釋》中則謂:『言眾同分,類相似故,以萬物各有同類,有人法之別。人同分有者,如天同分,天與天是一類。人同分,人與人是一類。法同分者,如心同分,以心王心所是一類。色同分,以十一色法是一類。故云依人法假立此名。』此即眾生的共性或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