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心所】此為心所有法中的遍行心所之一。想是概念作用,即於所緣之境,取其長短方圓等相。《成唯識論》曰:『想謂於境取相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謂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想以『於境取相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如眼識緣慮紅色,計度此是紅而非黃非藍,作此分齊,而取其共相——紅者非黃非藍是其分齊,而紅衣紅花是其共相。由此取像,而施設名言。想之自性只是取像,但取像即是施設名言,謂此是紅是黃,此是方是圓,這是一種未出口的名言。見《成唯識論》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