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語 sabhāga。(一)又作有分、等分。分,自己之作用之義。 即根(感官之機能)、境(對像)、識(認識之主體)三者相互交涉,各別實現其自業之作用,各別完成其任務,稱為同分。例如,眼根之自業為取色境,眼識之自業為緣色境,而色境之自業,則為眼根及眼識所取;如此,根、境、識三者相互交涉。各別實現其自業。反之,根、境、識三者若僅止於相互交涉,而不實現其各別之自業,則稱為彼同分(梵 tat-sabhāga),又作餘有分、非等分。蓋彼同分非為同分,然其與彼(指同分)種類相同,故稱彼同分。此外,同分、彼同分二者,亦稱為等分、非等分;自分、彼分;有分、餘有分。[俱舍論卷二、順正理論卷六、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一、卷七十二、雜阿毗曇心論卷一](參閱「彼同分」3204)
(二)為「眾同分」之略稱。指有情眾生之共性或共因。為俱舍七十五法之一,唯識百法之一。[俱舍論卷五](參閱「眾同分」4749) p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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