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說曰:「僧堂鐘,謂之集眾鐘。」

《敕修清規·國忌》云:「至期,鳴僧堂鐘集眾。」又〈法器章〉云:「僧堂鐘,凡集眾則擊之。」詳〈僧堂鐘〉處。

《首楞嚴經》云:「此祇陀園中,食辦擊鼓,眾集撞鐘。」

《釋氏要覽》云:「犍稚,今詳律,但是鐘磬、石板、木板、木魚、砧槌,有聲能集眾者,皆名犍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