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是唯識家為闡明諸識作用的各方面,根據唯識義理來區分的。四分是: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分,四、證自證分。

  唯識家說一切有為無為法(即宇宙萬有)皆非離識別有自性。識的意義是了別,就是分別了達(也就是認識),所了別的山河大地、日月星辰等,叫作境(或事物);能了別山河大地等境的作用,叫作識或者心。能了別和所了別皆不離識,所以說是唯識。

  諸識的心王心所起了別對境的作用時,其自體必定起四種差別,叫它作四分。分是分限區域的意思,即心心所發的自體生起時,皆變現似所緣和似能緣二相,所變現的似所緣相,叫它作相分(就是對境);所變現的似能緣相,叫它作見分(就是認識作用);相見二分所依的自體有證知見分的功能,叫它作自證分;證自證分有證知自證分的功能,叫它作證自證分。四分說是唯識一家獨特的主張,也是唯識家精密的學說之一。

  一、相分。相的意義是相狀,就是境界的相狀(也就是外界的事物映現在認識主觀之前的相狀),例如眼識緣取色境有顯色形色等相狀,耳識緣取聲境有合意不合意等相狀,鼻識緣取香境有香臭等相狀,舌識緣取味境有甘辛等相狀,身識緣取觸境有堅濕等相狀,第六識緣取法境從而有色心等相狀,第七識緣取第八見分帶我法的相狀,第八識緣取種子、五根、器界也各帶其相狀。

  二、見分。見是照知,是說對於境相識知分別的功能,例如眼識別色、耳識別聲、鼻識別香,八識見分各識對所緣境,能夠各別照事明白,所以把它叫作見。

  三、自證分。證是證知,所謂自,指前見分,見分是第三分緣外之用,體即第三分,非他物,所以叫作自;此第三分,更證知前見分的作用,所以叫作自證分。例如自知見色聞聲等,即證知見分所已經分別者的作用。

  四、證自證分。自證指前自證分,更確證前自證分的作用叫作證自證分,即是從自證分更起能緣的作用返照前自證分。但證知這個證自證分的作用,仍是自證分,所以第三第四兩分,互為能緣所緣。

  四分雖然都是識自體的作用,然而其中第三自證分是諸識的自體,相見二分所依,所以它對其餘的三分,又叫作自體分。

  唯識家又把心識的能緣所緣作用分作能量、所量、量果三量,量是量度,把心識正量度境相的作用,叫作能量;把被心識所量度的境相叫作所量,而量果是量度成滿即量度已辦的作用。把這個三量配合四分,就有四重意義:一、見分緣取相分時,以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自證分為量果。二、自證分緣取見分時,以見分為所量,自證分為能量,證自證分為量果。三、證自證分緣取自證分時,以自證分為所量,證自證分為能量,還以所量自證分為量果。四、自證分緣取證自證分時,以證自證分為所量,自證分為能量,還以所量證自證分為量果。由這個四重的分別看,就相分只是所量,見分通能量所量,後二分通能量所量及量果。

  以上所述的四分說,是護法論師一派所論定。護法以前的唯識論師中,對於四分互有廢立。就中安慧論師立自證一分說,以為依他起的諸識,只有自證分就是自體分一種,見相二分本來無體。由無始以來的虛妄熏習,在依他的自體分上,變似所緣的境相而現,叫它作相分;又變似能緣的作用而現,叫它作見分。概括說,即見相二分都是由遍計所執從自體所現的無體法,只自體分一種是依他的有體法。

  其次,難陀論師一派,立相見二分說,就粗相說,只是見分和相分相對,認識就成立,另外不用假定自體分等作用,所以難陀等據世親、無性兩《攝論釋》之說,「但立見相以為依他」,不在此二分以外更說三分四分。難陀等在見相二分之中,以見分為能變的識體,由這個識體轉似外境相現,叫它作相分,所以「此相分體實在於內,不離於識」。

  其次,陳那論師一派,折衷安慧派和難陀派,立自證、見、相三分說,以為相見二分必有所依自體,假如沒有自證分,相見二分應相離而有,即成別體心外有境。所以立自證分為第三分,而以相見二分為依這個自體分而起的作用,如《成唯識論述記》說:「護法等(等取陳那論師一派)云:謂諸識體即自證分轉似相見二分而生,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說識體是依他性,轉似相見二分非無,亦依他起。」又說:「若無自證,二定不生;如無頭時角定非有,及無鏡時面影不起。」簡單說:就是這三分都是依他的有體法,離開自證一分,相見二分不存在。

  但心心所識別對境的作用,假如仔細分別,又應當有四分,所以到護法論師一派,更在陳那的三分說上,加第四證自證分為證知自證分的作用,所有能量必有量果,就是證知能量的作用。見分為所量,自證分為能量,假如沒有證自證分,就自證分沒有量果,所以應當別立證知自證分的證自證分。慈恩宗以此四分說為一宗的正義。在這裡舉一個譬喻,即相分如絹布等,見分如尺度等,自證分如數知其所量數的尺寸,證自證分如證明其結果的正確。然而也有就護法四分說加以非難的,說假如對於自證分立第四證自證分時,對於證自證分就也應當推定有證知它的作用而立為第五分,如此,將更立第六分第七分,循環無窮。但依護法的義旨,自證分和證自證分,是互相返照的相證作用:自證分緣取證自證分時,即以所緣的證自證分為量果;證自證分緣取自證分時,亦即以所緣的自證分為量果。確證證自證分的即自證分。如以尺量絹布的是自證分,確證所量的結果正確的是證自證分,而證明確證不誤的又是以尺量絹布,所以不須更立證明證自證分的第五分。

  四分說的典據,是《佛地經論》卷三(《成唯識論》卷二所說乃引用經論),如《佛地經論》說:「《集量論》(陳那造)中辯心心法皆有三分:一、所取分,二、能取分,三、自證分。如是三分不一不異,第一所量,第二能量,第三量果。若細分別,要有四分其義方成,三分如前,更有第四證自證分。」又說:「定有見分照所照境,有自證分通照見分、證自證分,證自證分照自證分故亦定有。」併舉《密嚴經》「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頌(唐地婆訶羅、不空兩譯略異)為據,說四分中:初相、見二分是外(相分似外,見分緣外,所以說是外,並非說其體是外),後自證、證自證二分是內(後二分都緣內,所以說是內),從此內外兩緣各分能所,即相是所緣,見是能緣,自證是所緣,證自證是能緣,合成四分。
  (黃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