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為法】為者謂有所作為、造作之意。又簡稱有為。乃泛指由因緣和合所造作的現象;狹義而言,特指人的造作行為。亦即一切處於相互聯繫、生滅變化中之現象,而以生、住、異、滅之四有為相為其特徵。相對於此,永遠不變而絕對存在者,則稱為無為法。據俱舍論光記卷五載,因緣造作稱為『為』,色、心等法從因緣生,有因緣之造作,故稱為有為,因此有為亦為緣起法之別名。大乘義章曰:『為是集起造作之義,法有為作故,名有為。』俱舍論光記曰:『因緣造作名為,色心等法,從因緣生,有彼為故,名曰有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