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浴巾、小淨瓶、浴裙(浴衣)、小鎖、函櫃等,特用於浴室之物;入浴時,須以右手持入。敕修百丈清規卷六日用軌範條(大四八·一一四六上):「如開浴,浴具攜右手,入下間門內。」此外,入浴之前,需先以一布帛包裹浴具,此一布帛即稱浴復,或浴袱,亦屬浴具之一。 p4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