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和合性】為五位百法中的第四位法,二十四不相應行法之一。諸法因緣乖離,不相和合。如冰炭不可同爐,熏蕕不可同器。百法直解曰:『不和合者,依於諸法互相乖違假立。』在百法纂釋中則謂:『不和合者,謂於諸法相乖反故。如眼與耳了不相觸。』此指事物現象,沒有處於具體的因果關係中,彼此之間沒有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