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行眼根律儀乃至意根律儀】 p0907 瑜伽二十三卷五頁云:若於其眼所識色中,不應策發所有眼根;及於其耳鼻舌身意所識法中,不應策發所有意根;即便於彼遍一切種,而不策發,不策發故;令不雜染。由是因緣,於此雜染,修根律儀。如是名為能正修行眼根律儀;廣說乃至能正修行意根律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