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名》云:「襪,末也,在腳末也。」

《釋氏要覽》云:「《鈔》云:『襪亦是衣。』《四分律》云:『寒聽著襪。』」

《敕修清規·裝包》云:「下裳鞋襪有袋繫於後。」

〈日用軌範》云:「不得赤腳著僧鞋。」

忠曰:「言須著襪而方著皮鞋也。」

解者曰:「《清規·言可著襪之義,唯在此耳。凡著襪者,非為禮也,蓋僧鞋皮造,若跣而著,則臭膩污腳,故誡赤腳著鞋而已,非赤腳為無禮。如天竺風俗皆赤腳也,但日本國以赤腳為失禮,支那國則士庶皆著襪褁足,蓋其俗據床垂足,故血下令足大,故褁之防其鄙丑,復非為禮也。」

舊說曰:「佛通寺愚中和尚不帶坐具,不著襪子。」

馬縞《中華古今注》云:「三代及周,著角襪,以帶繫於踝。至魏文帝吳妃乃改樣,以羅為之,後加以彩繡畫,至今不易。至隋煬帝,宮人織成五色立鳳朱錦襪靿。」

《群談采餘》云:「襪,《實錄》曰:自三代有之,謂之角襪。魏文帝吳妃裁縫以綾羅紬絹為之。〈洛神賦〉雲,羅襪生塵是也。」

後漢《崔駰集·襪銘》云:「機衡建子,萬物含滋。黃鐘育化,以養元基。長履景福,至於億年。皇靈既祐,祉祿來臻。本枝萬世,子子孫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