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與父母之間的四種因果

原文:

子有四因者:一者報恩者,謂父母於子,宿世有恩,為報恩故,來為其子,則服勞奉養,生事死葬,必使生則親歡,祭則鬼享,乃至致君澤民,名垂青史,令天下後世敬其人而並敬其親。報怨者,謂父母宿世於子有負恩處,為報怨故,來為其子。小則忤逆親心,大則禍延親身。生無甘旨之養,死貽九泉之辱。又其甚者,身居權要,謀為不軌,滅門戮族,掘墳夷墓,使天下後世,唾罵其人並及其親。償債者,子宿世負親資財,為償債故,來為其子。若所負者多,則可以終親之身。若所負者少,故不免半途而去。討債者,謂親宿世負子資財,為討債故,來為其子。小債則徒費束修、聘金、延師、娶妻,及各種教誨,慾望成立,而大限既到,忽爾喪亡。大債則不止如此,必致廢業蕩產,家敗人亡而後已。

復泰順林介生居士書二

譯文:

子女與父母,有四種因果。一報恩:因為父母對於子女,過去世有恩,以報恩的原故,今生投生來做他們的兒女。服侍操勞奉養父母,必定使父母活著歡心,父母死後祭掃懷念。乃至為官澤福百姓、名垂青史,令天下後世,敬重他本人以及敬重他的父母。

二報怨:因為父母過去世中,對於子女有負恩背義的地方,因為報怨的原故,來投生做他們的兒女。從小則忤逆雙親讓他們傷心,長大後則違反國法,禍及雙親之身。對於父母,生的時候沒有衣食奉侍的孝養,還會令雙親死後,在九泉之下感到羞辱。又有更加不堪的,身居權要,謀圖不軌,被國家滅門殺族,挖掘祖墳毀傷祖墓。還使天下後世,唾罵其人並及其父母。

三償債:子女過去世中,虧欠父母資財,因為償還債務的原故,來投生做他們的子女。如果所虧欠的多,則可以孝養雙親以至養老送終。如果所虧欠的少,則不免過早地離開人世。

四討債:因為父母過去世中,虧欠子女資財,因為討債的原故,今生為做他們的子女。小債則徒勞地浪費撫養、訂婚、教育、娶妻的資財,以及種種教誨,希望成家立業,而壽命到了完結的時候,忽然喪命。大債便不止如此,必定導致傾家蕩產、家敗人亡才罷休。

佛弟子 敬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