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敕修清規》云:「往時僧道,歲一供帳,納免丁錢,官給由為憑。」詳〈憑由處〉。

忠曰:「僧人免民丁役,故納錢於官所,官收錢了與憑文,此為免丁由。」

又與〈供帳〉處及〈錢財類·免丁錢〉處交看。

《小補韻會》云:「丁,民丁。《唐誌》:男子二十為丁。一說二十以上為丁。人壽百年為期,一幹十年,則丁噹四十強壯之時,故曰丁。」

忠曰:「十歲甲,二十歲乙,三十歲丙,四十歲丁也。」

《杜氏通典?食貨篇?丁中》云:「晉武帝平吳後,有司奏:男子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為老小,不事。宋孝武大明中,王敬弘上言云云,十五至十六且為半丁,十七為全丁,帝從之。北齊武成清河三年,乃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為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為中;六十六以上為老,十五以下為小。隋文帝頒新令: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歲以下為小,十七以下為中,十八以上為丁,以從課役。六十為老,乃免。開皇三年,乃令人以二十一成丁云云。大唐武德七年,定令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玄宗天寶三載十二月制:自今以後,百姓宜以十八以上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

《通鑒綱目?唐武德七年集覽》云:「《三宗史編》解曰:黃謂稚幼發黃也。四歲為小,小謂細弱也。十六為中,中者謂上下通也。二十為丁,丁者當也,當強壯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