缽多羅,翻應器,詳〈缽〉處。

《行事鈔·缽器制聽篇》、《資持記》云:「準下加法云:應量受,則是應量之器,對法為名。」又云:「言應量者,明合法也。體色少濫,品量多乖,故特標之。」

忠曰:「應義三:一對法,如此引。二對人,〈缽〉處引《章服儀》。三對食。」《資持記》云:「或處說雲量腹而食,故云應器,即對食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