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生罪】 p1005

瑜伽五十九卷十五頁云:復次若以手等,害諸眾生;說名殺生。如是以塊杖刀縛錄斷食折挫治罰咒藥厭禱。尸半尸等、害諸眾生;皆名殺生。為財利等,害諸眾生;亦名殺生。或怨為損,或為除怨,或謂為法,乃至或為戲樂,害諸眾生;亦名殺生。若自殺害,若令他害,皆得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