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又稱俱有法、俱有。即指同時存在之法。俱舍論卷六(大二九·三○中):「若法更互為士用果,彼法更互為俱有因,其相云何?如四大種,更互相望,為俱有因。」具體而言,即指如地、水、火、風之四大種,或如本法與本相、心王與心所等,此種同時並存,而成為一組織,彼此互不相離者,稱為共有法。一切之「俱有因」,皆為共有法。[俱舍論光記卷六、俱舍論寶疏卷六](參閱「俱有因」4027)
(二)因明用語。因明立論中,所立之因(理由)必須為立(立論者)、敵(問難者)雙方共同認可其為實有,此稱為共有法。與共許法、極成法乃名異而實同。(參閱「極成」5477) p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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