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法、戒體、戒行與戒相

戒法

戒法者,佛為優婆塞優婆夷所制之五戒八戒,式叉摩那之六法戒,沙彌、沙彌尼之十戒,比丘之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之三百四十八戒,出家五眾菩薩之十重四十八輕戒,在家二眾菩薩之六重二十八輕戒,及一百八十四種羯磨,三千八萬無量律儀等,皆名戒法。

戒體

戒體者,當受戒時,領納戒法於心胸,於身內即生一種戒體。此體雖非凡夫可以見聞,然一生之中恆常相續,有防非止惡之功能,是名戒體。戒體的優劣,在於受戒時發心的高下。故求戒者,當先明白發心。發心分下、中、上三品:

(一)下品心,於正受戒時,以智狹劣,誓願不廣,或心散亂,緣境不周,但得戒相守持,無克發體功用,是為下品心,即得下品戒;

(二)中品心,於正受戒時,心緣一切情非情境,但於所緣境上,僅能分斷諸惡,分修眾善,唯欲自脫生死,全無度生誓願,是為中品心,即得中品戒;

(三)上品心,於正受戒時,心心相續,見境明淨,遍緣法界一切情非情境,於此境上,能發決定大誓願,願斷一切惡,願修一切善,願度一切眾生,是為上品心,即得上品戒。所以要得上品戒,當發上品心。

又當受戒前,應先究心緣境之寬狹,然後才可以立志高遠,見相明白。若不預先深究,法相尚且虛浮,怎能得受上品戒?若或戒全不發,則虛受費功,徒勞一世。大須留意!

緣境雖多,不外情與非情兩種。情境就是一切有生命的動物,如人類魚蟲鳥獸等;非情境就是一切無生命的礦、植等物,如山河大地、日月星辰、草木房舍、衣藥用具等。眾生造惡,皆因迷著前境,如見財物起盜心,見美色生淫念等是。但惡業固由境起,善業還從境生,境是制戒之所依,亦為發戒之正本。如淫殺等依情境而制,其戒亦依情境而發;盜妄等依情與非情境而制,其戒亦依情與非情境而發。是故森然有境,皆是制戒之本、發戒之因。若能興廣大慈護之心,遍緣如上情非情境,於此境上發如上三大誓願,與彼戒法相應,領納在心,盡壽護持,是即上品戒體。

戒行

戒行者,得戒體已,於日用中,動靜雲為,任運止惡,任運修善,順本所受,不越毗尼,則世出世間,一切行門,無非戒行,並非離一切行外,別有所謂戒行者。

戒相

戒相者,即佛所制諸戒,於一一戒中,有持犯不犯之分,有輕重開遮之別。持者以順受體為名,分止持作持;犯者以違受體為名,分止犯作犯。

止持者,方便正念,護本所受戒體,禁防身心,不造諸惡,是名止。止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是名持。持由止成,即非法惡業,不當行即不行,是名止持。

作持者,勤策身口意三業,修習戒行,有善起護,是名作。作而如法,順本所受戒體是名持。持由作成,即如法善業,當行即行,是名作持。

止犯者,癡心怠慢,行違本受,於諸勝業,厭不修學,是名止。止而有違,反彼受願,是名犯。犯由止成,即勝業當行而不行,是名止犯。

作犯者,內具貪瞋癡慢我見等毒,鼓動身口,違理造境,是名作。作而有違,污本所受,是名犯。犯由作成,即惡業非法不當行而行,是名作犯。

其他輕重開遮等,各須研習律藏,現在不能細說,此等名為戒相。

上來所說,雖分四種,其實是一。軌凡從聖,名戒法;總攝歸心,名戒體;三業造修,名戒行;覽而可別,名戒相。由法成體,因體起行,行必據相。當知戒相者,即是戒法之相,復是戒體之相,又是戒行之相。蓋法無別法,即相是法;體無別體,總相為體;行無別行,履相成行,是故行人最要深研戒相。

此所謂戒相者,即是律中所明持犯等相。持犯等相雖多,不出心境。蓋惡業非境不起,非心不成;善戒也是非境不發,非心不生。故南山律師說:「未受已前,惡遍法界,今欲進受,翻前惡境,並起善心。故戒發所因,還遍法界。」是故得戒者,即翻無始惡緣,俱為戒善;變有漏苦報,即成法身。諸位發心受戒,於此須善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