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色法(物質)之性質者,因其具有質量,而與他物相互障礙,故稱質礙。蓋任何物體於同一時間不能與他物佔據同一空間,故凡物體佔有特定空間,此空間即不能容納其他物體;亦即一物障礙其他之物。(參閱「色」2541) p6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