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一切有形有相之物質。色有變壞、質礙、示現等義。山河大地,房宅器物,以至有情的肉體色身,及五識所接觸的色聲香味觸五境,乃至第六識所緣之境(法處所攝色),均在色法的範圍之內。根據唯識學,萬法皆識所變,色法就是心王及心所所變現的影相。
  2、指五位百法中之色法,色法有十一種:
  一、五根,即眼耳鼻舌身等五種感覺器官;
  二、五境,又名五塵,即色境、聲境、香境、味境、觸境;
  三、法處所攝色,是第六意識所緣之境,也就是法處所攝的色法,這一類色法是無質的,是五根所不能領納的,只能用意識來了別領略,也就是意識所緣的一切現象。